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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護未成年家暴目擊者體現法治進步
日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提請審議。《辦法(草案)》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做了細化規定,并創新有關工作制度和措施。其中明確規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家暴受害人。(11月28日《信息時報》)
在法律上,明確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界定為家暴受害者,有人可能對此不十分理解。畢竟,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只是家暴的間接受害者,立法將其列入受害者范疇,似乎有些小題大做,但不論是保護家暴的直接受害者,還是保護間接受害者,都是法治邏輯的應有之義。廣東省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納入法律的保護范疇,既是對反家暴立法的一種創新,也是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應有擔當。
家暴是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會痼疾,依法讓其不再“逞能”,理所當然。在家暴侵害的對象中,未成年人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群體。盡管依法保護家暴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已成基本共識,但現實中,公眾更多關注的是那些直接被家暴傷害的未成年人,往往忽略因目睹家暴而遭受身心摧殘的未成年人。這種認識上的誤區,不但直接導致了家暴中間接受害的未成年人沒被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而且導致了眾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不能得到應有的心理干預,不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
雖然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在表面上沒有直接遭受傷害,但家暴給他們心靈造成的創傷,有些甚至比直接傷害更大。心理研究表明,長期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不僅會產生心理陰影,而且在家暴“近墨者黑”的潛移默化作用下,他們長大后也可能有明顯的暴力傾向,甚至形成性格偏激的扭曲心靈。
盡管治療未成年人目睹家暴后的心靈創傷可以通過適當的心理干預來矯正,但必須明白,心理干預始終屬于次優的末端治理手段。在這種情況下,主動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撐起法律“保護傘”,應是從源頭上避免家暴間接摧殘他們身心健康的優選。
近年來,我國在依法保護遭受家暴侵害的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都為未成年人織密了反家暴的法網,首部《反家暴法》還作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護的強化規定。縱觀這些法律,主要都關注未成年人直接被家暴后的權益保護,對未成年人因目睹家暴所遭受的心靈傷害,沒有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法律客觀存在的“百密一疏”短板,在實際執行中導致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被排除在依法保護的門外,客觀上助長了一些家長在孩子面前肆無忌憚實施家暴的任性囂張言行和心態。
依法將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作為家暴受害者予以保護,是有利于堵塞法治漏洞的理性務實選擇,契合了客觀現實需要。“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驗所做出的最后成果。”法律這種本質屬性,要求必須與時俱進不斷作出調整,依法保護未成年人不再因目睹家暴而遭受“軟傷害”,亦不例外。廣東省通過地方立法,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作為家暴受害者依法保護,是與時俱進保護未成年人不再遭受家暴“軟傷害”的一次生動立法實踐,切實體現了法治進步,可望在反家暴法律實踐中釋放出更多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正能量。
編輯:劉暢
關鍵詞:家暴 未成年人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