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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營造一流營商環境 兩部法律法規1日落地實施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同步落地實施。通過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我國將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對外商投資實行“非禁即入”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新的外商投資法取代了“外資三法”,對外商投資準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系統的、統一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表示,《外商投資法》確立了我國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對外商投資的準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
目前,《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已于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其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有415項。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春生表示,為保證公平的市場環境,政府的政策、法規、服務措施等應該做到公開透明,形成可預期的制度環境。例如,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就保證了各類市場主體清晰明確地知道哪些領域不得投資、哪些領域有所限制。
同時,《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以法律法規形式確立了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不再實行審批、備案管理,即實行“非禁即入”。法律明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為正確適用《外商投資法》,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法制定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司法解釋聚焦合同爭議的解決,特別是合同效力的確定問題,明確對負面清單之外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羅東川表示,通過這些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從國家層面夯實了優化營商環境的法治基礎,標志著中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建設進入了新階段。
《條例》明確,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這表明,優化營商環境要重點解決的是體制機制等方面的“軟環境”,而不是基礎設施、環保等方面的“硬環境”。
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之一。《條例》確立了對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營商環境基本規范,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此外,《條例》還明確指出要保障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獲取生產要素、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環節中的平等待遇,依法保護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上海社會科學院城市經濟研究室副主任吳璟桉表示,《條例》將近年來全國和地方已經普遍實行的成熟經驗和有益探索作了歸納提煉,對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的做法,通過相關制度設計提供法律法規支撐,是結合我國國情、發揮制度優勢、弘揚首創精神的一項創舉,向世界彰顯了中國繼續大力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和力度。
《條例》明確,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就是要讓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和個人無障礙地進入市場、獲得資源,在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中脫穎而出并發展壯大。
聚焦破除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障礙,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針對難點痛點,我國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再次向全社會發出清晰信號,國家對于全面有效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利、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
劉春生表示,只有政務更加公開透明,市場規則才能更加公平有效。因此,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的基礎上,將政務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是打通服務市場主體“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更是打造高質量營商環境的必要一環。
進一步規范創新監管執法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家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確實下定了決心、給足了力度,市場活力迸發、市場主體活躍的高質量、高水平發展格局勢必將加速形成。”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瑞軍說,《外商投資法》建立與更高開放水平相適應的信息報告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建立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外資領域“放管服”改革邁出實質性步伐,有利于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周瑞軍表示,《條例》單設了“法治保障”一章,為行政權力的有效規制進一步厘清邊界。其中,權力規制方面,緊緊抓住“政策制定”這個關鍵問題,從上位法依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等方面加以規范。
除此之外,《條例》還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等機制,以求最大限度確保制定的政策能夠達到合法有效、互相協調、正面激勵的效果。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譚敬慧說,公平公正地監管執法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至關重要。近年來,市場主體對監管缺失、執法隨意、執法“一刀切”“一陣風”等問題反映強烈。
對此,《條例》進一步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明確監管責任和監管規則: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厘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實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條例》還創新監管方式,明確推行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容審慎監管、“互聯網+監管”等。同時,加強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防止行政執法“一刀切”。
此外,針對有些地方監管平時不聞不問,執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頓、專項整治、年終考核時就采取一些敷衍應付、簡單粗暴的處理措施,要求市場主體普遍停工、停產的行為,《條例》明確規定要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萬祥)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市場 監管 場主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