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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感染新冠肺炎被隔離或治療期間屬正常出勤
新型肺炎疫情涉法問題解答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北京市司法局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系統政治機關、法治部門和紀律部隊的職能作用,全力以赴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在發揮法治保障作用方面,北京市司法局為國務院疫情處置工作推薦兩名專業律師,提供“北京力量”;與此同時,組織北京市律師協會編寫了《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識五十問》。《法制日報》記者從中選取了與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熱點問題,逐一解讀。
病情防治
1、 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
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與病例發病后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
(1)與病例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病例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與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直接治療及護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3)與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后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
(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后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采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2、 如果自己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怎么辦?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主動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己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對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或可疑暴露者進行醫學觀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后一次與病例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3)居家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盡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原則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準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4)醫學觀察期間,由指定的管理人員每天早、晚各進行一次體溫測量,并詢問其健康狀況,填寫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記錄表,填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登記表》,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指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統計日報表》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每日統計匯總表》供各地進行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情況匯總時參考。
(5)醫學觀察期間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如發熱、咳嗽、氣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者,則立即向當地的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按規定送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采集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與排查工作。
(6)醫學觀察期滿時,如未出現上述癥狀,解除醫學觀察。
其次,對可疑暴露者開展健康告知工作。對可疑暴露者,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進行健康告知,囑其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時要及時就醫,并主動告知其職業或動物接觸情況等。
3、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應乘怎樣的交通工具就醫?
有發熱及急性呼吸道癥狀需要就醫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并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等狀況的詢問。如果需要乘車前往醫院,應當撥打120、999等急救電話,乘坐救護車前往醫療機構,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醫療機構。
勞動保護
4、 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發有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 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癥狀被隔離期間算作曠工嗎?如何發放工作報酬?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6、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包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勞動者被解除隔離情形時終止。
7、 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離期間或被治療期間,計算在醫療期內嗎?
當勞動者處于隔離期間內,如前所述,屬于正常出勤,不應當計算在醫療期內。
對于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且醫療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則有單獨的規定。
市場監管
8、 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何預防及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規定了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在環境與設施、商品(食品)的衛生質量、儲備與供應、消毒、服務、工作人員健康保障以及宣傳與警示等方面必須采取的技術措施。該標準還要求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所有商業企業都應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保證公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不得哄抬物價,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等。
9、 公民、有關社會團體、新聞單位能否對價格進行監督?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肺炎 新型 冠狀病毒 醫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