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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傳染病防治法解讀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征用重慶、黃石醫用口罩一事,引起廣泛關注。
2月6日,云南省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對大理州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衛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資予以通報批評。之后,云南大理發布通告稱,對市衛生健康黨工委書記、市衛生健康局局長楊硯池給予免職處理,對大理市工信和科技局黨組書記、局長方虎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正處于關鍵時期。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提出,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疫情防控中,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法定責任都有哪些?履職不當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按照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要有九大責任,可分為預防、報告、通報、公布、控制、救治、保障、監督、依法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如果履職不當,也將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近日,北京市律師協會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主任萬欣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門承擔哪些應急處理職責?
據媒體報道,2月2日,大理市衛生健康局開具一份《應急處置征用通知書》,聲稱由于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決定對從云南省瑞麗市發往重慶市的9件口罩,實施應急征用。而這批口罩是重慶市為防控疫情采購的緊急物資。
“如果這批口罩是醫用的,當地政府是不能截留的。”萬欣指出,國務院頒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條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應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之下各地政府部門可采取哪些合法緊急措施?
那么,目前,各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都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呢?
據萬欣介紹,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法律同時規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檢查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檢查職責?據萬欣介紹,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對下列事項: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等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萬欣同時指出,按照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如果未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傳染病 防控 防治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