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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野味,犯罪嗎?

2020年02月12日 13:52 |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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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國飲食文化傳承和傳統中醫藥的影響,很多人看到天上飛、水里游、路上走的動物,首先想到的就是能不能吃。

連日來,一場由野生動物交易、食用引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發了關于野生動物保護的大討論。為何處罰的多是捕殺和交易者,且鮮有食用者?如何從法律層面進一步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記者近日采訪了多位環境科學和法學專家。

錯誤觀念下的野味饕餮

近年來,面對不斷高起的野生動物售賣價格,老饕依舊趨之若鶩,吃者人數眾多,售賣行為屢禁不止。從百度搜索排行看,處罰和追究犯罪行為的多是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走私野生動物,少有涉及制作加工、食用的。


圖為騰沖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清查餐館非法經營加工野生動物行為。(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供圖)

網上有一幅來自武漢華南海鮮市場一家“野味”經營者的報價單照片,其中所列經營范圍不乏大量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比如孔雀(綠孔雀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野雞(根據不同品種分屬國家一級或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娃娃魚(又稱大鯢,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梅花鹿(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鱷魚(揚子鱷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虎紋蛙(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本)增加規定:“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這意味著“吃野味”不僅受社會監督,也將面臨法律追責。

《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規定,明知或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食用為目的而購買的,構成非法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以食用為目的而購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在這一份野味報價單里,除了很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之外,還有一些其他野生動物實際上是法律未禁止經營和食用的。比如斑鳩、竹鼠、松鼠、果子貍、刺猬、狍子等。其中的果子貍就是導致17年前“非典”重大疫情的重要中間宿主。

這些野生動物中有相當一部分被明確列入了“三有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按照相關規定,“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未禁止食用,但出售者應當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如狩獵證、養殖許可證、進口許可)和檢疫證明。

按照公眾一般的理解,所謂“野生動物”就是野生的動物。但公眾的這個認知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實際上有一定的偏差。

“法律對‘野生動物’概念的界定過于狹窄。除民事責任和生態損害責任之外,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否成立,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為人獵捕、經營、食用的野生動物是不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野生動物’。”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馮嘉說。

此外,還有一種野生狀態下的動物,比如蝙蝠、土撥鼠,它們既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也不屬于“三有動物”,更不屬于地方重點保護動物。《傳染病防治法》只對食用野生動物并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后果時,才能追究銷售者、食用者的民事責任。僅違法食用國家重點和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未造成疫病傳播的,也不能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欠缺還造成另一種怪相,就是抓野生動物的人有事,而吃的人沒事。“按照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341條的解釋,購買野生動物或者請客吃野味的可能構成犯罪,而被贈予野生動物或者被請客吃野味的卻不構成犯罪。這明顯很不合理,不利于打擊野生動物貪污受賄行為。為有效解決濫食、濫用野生動物的問題,可以考慮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持有、食用野生動物罪。”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說。

貪嘴可能導致巨大公共衛生風險

敬畏自然,本不應屬于人類的食物,輕易嘗試,則可能為人類帶來滅頂之災。

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石正麗團隊根據他們的溯源研究,已經明確將“非典”病毒的自然宿主鎖定為中華菊頭蝠。有科學家推測,此次新冠疫情病毒也同樣可能來自中華菊頭蝠。

華南農業大學官微則在2月7日發布消息稱,發現穿山甲為新型冠狀病毒潛在中間宿主。

為什么這些病毒會頻繁地襲擊人類?“當我們大肆捕殺獲取野生動物以及破壞它們的棲息地,造成生態失衡,原有物種間制約關系消失,才會造成更多疾病的暴發。”昆山杜克大學環境科學助理教授李彬彬說。

狩獵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和動物檢疫制度是保障生物多樣性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的最主要的兩個機制。實際運作中,因缺少相關動物檢疫標準,對很多野生動物無法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即便是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我們到底對于其可能攜帶的病毒、細菌及寄生蟲也不甚了解,何況直接從野外捕獲的個體,很多自然宿主和中間宿主并沒有相應癥狀或者潛伏期不清,以現有的手段檢疫合格并不能排除風險。”李彬彬說。

近日,福建、廣東、海南等多地封控野生動物人工養殖場、繁育場,禁止野生動物對外擴散和轉運販賣。

“我不建議‘一刀切’地全部取締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產業,野生動物禁食的問題,應該區分平常時期和非常時期,非常時期的疫情狀態,可以一律禁食,包括納入野保法保護范圍的繁育動物。”楊朝霞說。

建立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清單

野生動物的交易和食用,不該成為法律的灰色地帶。

1月23日,19名院士、研究員、大學教授在一份聯名建議中發出倡議:“杜絕野生動物非法貿易和食用,從源頭控制重大公共健康危機。”1月28日,中國環境報社、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自然之友4家機構單位,聯合發起的立法禁食野生動物的建議書,短短幾天內就收到了百余家機構和個人的聯合署名。

“按照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只是基于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而保護野生動物,并未考慮野生動物作為病毒宿主給人類帶來疫情的問題,未樹立公共衛生安全和風險預防的立法理念。”楊朝霞建議,在擴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范圍的同時,明確禁食蝙蝠這類有證據證明極有可能有食用風險的野生動物。動物檢疫法也應填補漏洞,不管是合法還是非法捕獲的動物,只要在市面上出售的,都要進行檢疫。

“對諸如各種蝙蝠、土撥鼠(旱獺)等致命病毒、細菌的天然宿主,還有流浪狗、流浪貓、老鼠、蟑螂等可能寄生有致命病毒、細菌的其他動物,就難以通過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形式禁止對其食用和其他形式的利用。”馮嘉認為,僅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不夠的,還應當通過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的方式隔絕人類與這些動物的接觸或采取相應的管理保護措施。

當務之急是建立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清單,并嚴格進行監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等多位環境法專家提議建立禁食清單。

“可以建立包括正面的‘保護動物’目錄和負面的‘疫源動物’名錄。前者指與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配套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等。后者可稱為‘可能引發疫病的野生動物名錄’,明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重點防范的野生動物范圍,全方位禁止交易和食用。”楊朝霞補充道。(陳媛媛)

來源:中國環境報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野生動物 動物 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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