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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一評 非遺傳承人新規正式實施
據《辦法》顯示,此次對非遺傳承人的申請條件進行相關調整,且較之于以往《暫行辦法》的三條標準,《辦法》明確了四條標準: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提出,非遺傳承人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要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而在非遺傳承人退出機制上,《辦法》則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明確五種情況可以取消傳承人資格,包括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據了解,此前非遺傳承人的認定并沒有明確認定時限,而《辦法》中指出,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另外,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要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從15天延長至20天。
數據顯示,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認定了五批共306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中央財政給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2萬元的傳習補助,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
且《辦法》顯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相關措施,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其中包括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而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文/馬嘉會 胡曉鈺)
編輯:楊嵐
關鍵詞:傳承 物質 代表性 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