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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決定對醫用口罩等11類物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劉紅霞)海關總署10日發布公告,決定自當天起,對醫用口罩等11類物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公告說,為加強醫療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總署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公告附件顯示,公告涉及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紅外測溫儀、呼吸機、醫用手術帽、醫用護目鏡、醫用手套、醫用鞋套、病員監護儀、醫用消毒巾、醫用消毒劑等11類醫療物資。
海關總署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前醫用口罩等商品出口,海關主要對出口數量、是否侵權、有無偽報夾藏等方面實施核驗,本次公告則明確要對相關商品的質量實施檢驗。
此前,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監局聯合發布《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號)》,要求出口的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等5類產品必須取得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相關資質,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要求。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醫用 實施 海關總署 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