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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時代對外開放提供有力法律支撐——全國政協“建設高素質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雙周協商座談會綜述
隨著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尤其是“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與推進,中國與世界各國的往來日益密切,對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涉外法律服務隊伍不斷壯大,在維護我國公民和企業海外權益、促進對外開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供給依然不足,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還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
為探索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養途徑,更好地服務新時代對外開放大局,4月17日,全國政協召開雙周協商座談會,就“建設高素質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協商議政。此前,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計劃赴地方開展專題調研,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社法委改變計劃,采用征集書面材料、召開視頻會議、聽取意見建議、開通網絡議政群等方式組織調研,為此次會議作了充分準備。
世界之變,最終體現為國際秩序、國際規則的演變。培養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國際競爭的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將為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治理體系提供法律支撐,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道必答題。會上,委員、專家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戴著口罩展開熱烈探討,大家希望加強頂層設計、高位推進、協同實施,補短板、強弱項,為破解這道“必答題”形成合力。
從國家層面統籌規劃
會上,高燕委員在談起我國仲裁事業發展情況時表示,我國已形成約5萬人的仲裁從業隊伍,但與龐大市場需求相比,既缺少相應的專業人才又缺乏復合人才。黃燕認為應“久久為功”,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高度出發加強統籌規劃,推動仲裁法修改等法律法規配套工作,加大市場開放力度和司法支持力度,破解執行難題,以完善的仲裁制度環境吸引人才。
大國外交必重國際法,加強國際組織法律人才隊伍建設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對此,外交部國際法咨詢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惠康建議加強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將國際組織法律人才隊伍建設納入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的大盤子,努力實現“供給側”與“需求側”的有效對接。他建議建立健全人才選拔、培養、推薦、使用、管理、保障的全流程體制,開通快速培養通道,設立專項基金,打通人才流動“旋轉門”。
“當代國際秩序主要反映的是西方社會的文化傳統,但是,許多原則和規則也反映了東方文化的內涵。”會上,王貴國委員分析了現有國際秩序的特點,他認為,在培養涉外法律服務人才方面,還應加大力度深入研究現有的國際秩序,特別是其具體運作方式、所遵循的原則以及規則的解釋等,并以“一帶一路”倡議為依托,漸次形成合作的國際機制,融入現有國際法律秩序,并以中華傳統文化為基礎,搭建符合東方文明的合作框架。
創新培養模式
“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匱乏,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高等教育對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重視不夠。”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黃進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引起大家共鳴。
黃進認為,高校是法治人才培養的第一陣地,他建議將國際法學確立為法學學科門類下的一級學科,在高校設置國際法學本科專業,設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國際刑法等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打造匯聚高素質國際法教師和專門培養涉外法治人才的平臺,優化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方案,并強化涉外法律實踐教學。
會上,張志勇委員談起國際稅收仲裁領域的情況,他認為,涉外仲裁法律人才不僅需要掌握業務知識和外語能力,還需具備豐富的國際交往經驗,有一定的國際知名度。張志勇建議從涉外法律復合型人才中選拔必要的高端人才,并為高端人才創造條件,廣泛參與各種專業性國際交往。
“中國客戶和律師如果沒有國內‘主場’的‘家教’,到國際‘客場’以‘業余打專業’會難以制勝。”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馳認為,我們應該培養法學院學生“像律師那樣思考”,加強涉外律師的對抗性思維培訓。來自香港的蘇紹聰委員介紹了香港律師培養模式,他建議鼓勵內地律師“走出去”進行實習培訓,同時鼓勵香港律師“走進來”,借鑒香港經驗,吸納更多涉外法律人才服務于政府及司法部門的法制建設。
分類推進人才隊伍建設
涉外法律服務涉及眾多領域,對人才的需求也是多元的,會上,委員們針對不同領域的人才培養問題提出了建議。
“2019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的重要理念,我們應該加強高素質涉外海洋法律‘國家隊’建設。”張海文委員認為,應將相關人才培養的戰略規劃與年度性推進相結合,為國際法基礎教育和學術研究提供更好的平臺,為引進“外腦”提供良好政策環境和可操作性制度。
我國涉外金融業務正在快速增長,但缺乏能夠熟練運用國際慣例和境外法律解決涉外金融糾紛的司法人才。金鵬輝委員認為,要緩解人才缺口,從長遠看靠培養,而短期主要靠引進和帶動,要打破涉外金融法律人才進入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業的壁壘,加大司法部門與金融部門間的人才交流,培養“法律+金融”的復合型人才。
“2019年在境外投資的中資企業超過3萬家,部分中國企業在海外經營中遭遇了一些法律問題,背后的主要原因是中國企業對海外風險認識不足,對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重視程度不夠,人才選用機制不夠靈活等。”會上,李長進委員建議加強企業涉外法律人才隊伍建設,在高校有計劃地定向選拔,并選拔專業律師輪流派遣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中資企業,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對我國參與國際治理意義重大,對此,楊燕怡委員建議培養一支頂尖的外交法律工作“國家隊”。她認為,應成立國家法律顧問團隊、國際公法律所和仲裁機構,在我駐外使館(團)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全面開展對在職人員國際法教育培訓,創新用人機制,培養專業的復合型外交法律人才。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涉外 法律 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