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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話大王”鄭淵潔就“皮皮魯”商標起訴 已立案
“童話大王”鄭淵潔就皮皮魯商標案,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法院。今日(6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立案庭儀軍庭長告訴新京報記者,該案已經正式立案,現已交由專業審判團隊進一步審理。
“皮皮魯”商標10年紛爭,數度反轉
案件材料顯示,2010年,“童話大王”鄭淵潔委托的商標代理公司發現,“皮皮魯”商標在四川成都被人申請注冊到食品類商品上。其間,有媒體報道稱,鄭淵潔一方向當時負責商標注冊的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對上述爭議商標不予注冊,但被駁回。
“申請人鄒某于2009年2月13日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9月28日獲準注冊。”北京知產法院儀軍庭長介紹,北京皮皮魯總動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皮皮魯公司”)于2018年對訴爭“皮皮魯”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理由是該商標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
2019年3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定訴爭商標“皮皮魯”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但認為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故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鄒某不服上述裁定,于去年5月30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訴爭商標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皮皮魯公司作為該案第三人,表示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意見。
去年8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沒有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此判決撤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法院于今年2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今年3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裁定,認定訴爭商標“皮皮魯”未違反上述《商標法》規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皮皮魯公司不服重審裁定,起訴知產局
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的裁定,皮皮魯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涉案的“皮皮魯”商標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皮皮魯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上述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再次裁定。
知名的商標權案件,再次訴爭至法院,起訴的理由也相似,是否涉及到一個案件重復審判的問題?儀軍庭長表示,立案階段,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前后作出的兩次裁定,及法院兩級審判決內容認為,在前述法院兩級審理中,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爭議并不涉及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問題,故法院一二審判決也未就此問題進行評述。
儀軍庭長稱,此次起訴中,皮皮魯公司明確其起訴的理由為訴爭商標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屬于針對法院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定而提起的訴訟,故可以先行立案。
目前,本案已經交由專業審判團隊進行審理。
編輯:楊嵐
關鍵詞:商標 法院 起訴 裁定 皮皮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