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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張玉環無罪
新華社南昌8月4日電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8月4日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
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張玉環提出申訴,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書。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于2020年7月9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繩,經查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將張玉環手背抓傷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僅能證明傷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審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矛盾,亦未得到在案物證的印證,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對張玉環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應當改判張玉環無罪的意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采納。據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
宣判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完)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玉環 原審 再審 江西省 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