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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案等改判 “冤假錯案糾正后”引關注
中新社北京8月9日電 (記者 張素)被羈押近27年、曾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的張玉環近日獲無罪釋放。幾乎同時,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被羈押近16年后改判無罪的吳春紅,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由此,冤假錯案糾正之后相關進展如國家賠償、追究責任等問題引起關注。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撤銷原審裁判的同時,有關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萬余元(人民幣,下同),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
現行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10年、2012年兩度進行修正。實踐中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依據。2014年至2018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83315件。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翟繼光在受訪時援引上述法律文書指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9年職工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張玉環可獲得339萬余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具體到本案是119萬元。
張玉環案再審辯護律師王飛說,還未確定該案的國家賠償金額。吳春紅的家屬及代理律師對河南高院作出的國家賠償表示不滿意,稱將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圍繞國家賠償的焦點還在于誰來支付費用。翟繼光回答說,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于預算收入大部分源于稅收,因此也可以認為國家賠償費用由全體納稅人負擔。納稅人可以要求具有過錯的公務員承擔責任,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指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該法條同時規定,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事責任。”張玉環對著鏡頭說。王飛也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當事人的委托啟動相關的追責工作。事實上,他們在案件再審審理時曾以張玉環遭受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為由,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合議庭經評議認為,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提供的線索和材料不充分,決定不啟動排非程序。
“26年過去了,即便當時刑訊逼供的事實成立,這種犯罪還會被追究嗎?”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撰文分析稱,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答案恐怕是“不會”。在一些類似案件中,即便認定刑訊逼供的存在,司法機關都會因為刑訊逼供已經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但王飛以河北“廖海軍案”為例說,“時間久遠不應成為追責的阻礙”。蒙冤近20載的廖海軍于2018年8月改判無罪,遂向唐山市紀委監委提交了對當年辦案人員的追責控告書及證據材料。2019年8月,辦案民警、唐山遷西公安局原刑警大隊大隊長張寶祥因涉嫌刑訊逼供,被唐山市路北區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評論認為,對刑訊逼供者啟動刑事追責具有標志性意義。
在2016年召開的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上,中央政法委方面明確釋放出“堅持問責和免責相結合,完善司法責任追究制度”的信號。羅翔也表示,對刑訊逼供的禁止主要因為它在程序上不正義,而不僅僅因為它可能導致冤假錯案。如果無視程序規則追求實體正義,那么也許在某個個案中會實現正義,然而“類似張玉環案的悲劇就會不斷重演”。
如何避免類似悲劇重演?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王恩海撰文指出,從媒體報道來看,冤假錯案產生的原因大都集中在刑訊逼供。從立法上看,中國已形成較完善的防止刑訊逼供機制,不過,單純依靠立法難以實現良法善治目標。
王飛認為,杜絕刑訊逼供要從兩方面入手。其一是依據現有制度,對刑訊逼供者進行嚴厲追責,讓其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其二是完善制度保障,比如“偵查人員詢問過程中應當賦予律師在場權”。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防范刑訊逼供并不是打擊司法人員辦案的積極性,強調依法辦案,也是從根本上保護司法人員。此外,刑事訴訟結構上偵查強勢而審判弱勢,導致公檢法司難以形成有效制約,繼而導致面對冤假錯案時糾偏能力不足。消解冤假錯案形成土壤的關鍵在于持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現完整意義上的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玉環 刑訊逼供 國家賠償 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