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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建設的重要著力點
堅持性質定位,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按照黨中央要求逐步制定了政協協商年度工作計劃,一些黨政部門決策的重大問題在政協開展協商,在一定程度上落實了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原則。但與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要求相比還有一些差距。為此,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堅持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制度,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對明確規定需要政協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后提交決策實施。”要充實協商內容,擴容協商計劃,進一步落實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原則,把政協協商納入政治決策程序。把政協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并不意味著政協是權力機關,而是要把專門協商機構地位確立起來,充分體現人民政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體現鮮明政治優勢的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充分發揮人民政協制度的獨特優勢。
強化協商功能,突出協商重點。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建設,關鍵是要強化協商功能。要進一步明確政協作為組織和承擔協商任務的機構,不是協商主體,而是發揚民主、參與國是、團結合作的重要平臺,不是“和”政協協商,而是“在”政協協商。全國各級政協組織都具有協商功能,都要承擔協商任務。只是由于具體情況不同,不同層級的政協組織,協商重點不同;不同地方的政協組織,協商內容不同,協商頻次不同。例如,基層政協,由于與基層群眾接觸多,涉及的問題比較具體。下一步要著重加強市縣政協協商工作,把協商放在重要位置,圍繞當地的中心工作和民計民生等熱點難點焦點問題開展協商,每年安排若干次專題協商活動,這有利于進一步強化政協協商功能,充分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
強化交流互動,突出雙向發力。協商是平等的協商主體溝通交流、互動討論的過程。協商的過程關系著協商的質量和效果。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建設,要注重協商過程,把交流互動作為必要環節。要充分發揚民主,鼓勵委員暢所欲言,各抒己見,敢講真話、講實話、講心里話。要圍繞協商議題,聚焦具體問題,平等協商、有序協商、真誠協商,充分表達,深入討論,而不各說各話。委員發言后,黨政部門要一一回應,解疑釋惑,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委員有來有往,互動交流,協商討論,力爭達成共識,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良性互動、雙向發力,增強協商實效,充分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
突出“專門”特點,提高協商議政專業化水平。人民政協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要“專”出特色、“專”出質量、“專”出水平,關鍵是要在“專”字上下功夫。要增加專家型委員,保證政協協商的重要領域都有一定數量的專家型委員。要提高專業素質。加強委員教育培訓,根據協商議題,有針對性地強化委員專業素質,提高建言獻策專業化水平。要建立專業支撐。建立參政議政人才庫,把各方面的專家學者納入其中,為政協協商議政提供專業性的智力支持,增強建言“靶向性”和資政“含金量”。
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建設,制度建設是重要保障。汪洋主席高度重視專門協商機構制度建設,指出要“有效推進專門協商機構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以協商工作規則為主干,覆蓋人民政協履職工作、組織管理、內部運行等各方面的制度機制。”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制度建設,既要加強實體性制度建設,也要加強程序性制度建設。要按照構建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要求,圍繞專門協商機構的性質定位,進一步明確專門協商機構職能責任,就協商主體、協商內容、協商形式等作出規定,形成協商機構制度的“總綱”。要對政協全體會議協商、常委會會議協商、主席會議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等各種形式分別作出規定,搭建起協商機構制度的“四梁八柱”。要加強程序性制度建設,就協商議題的提出、協商活動的準備、協商活動的開展、協商成果的報送、協商成果的辦理等主要環節,對工作流程、步驟、時限和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形成協商機構制度的“保障機制”。只有這樣,才能以健全有效的制度,保障專門協商機構特點和優勢的發揮,以協商有效凝心、以凝心實現聚力,更好把人民政協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作者系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北京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院研究員)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協商 機構 商機 專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