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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發布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
新華社廣州8月19日電(記者毛一竹)繼最高人民法院18日發布《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將指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日發布《關于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要嚴格落實市場主體、證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對信息披露的法定責任,對創業板證券發行過程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依法按欺詐發行判令承擔法律責任。準確把握法律規定、行政監管、交易規則和行業自律等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厘清證券市場不同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嚴懲證券欺詐發行行為,依法保障創業板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同步推行注冊制。
實施意見明確,要尊重創業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結構。依法合理界定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東權利范圍,依法保障紅籌企業境內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實際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審慎認定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為促進良性發展實施的激勵機制。
實施意見強調維護創業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嚴厲打擊涉證券市場職務犯罪和金融犯罪。依法支持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履行創業板證券監管職責,對違反證券監督管理規定的各類行為,依法支持對創業板證券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作出的行政處罰措施。依法保護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利用公司對外擔保掏空創業板上市公司資產。支持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正當履職。
實施意見還明確,要建立適應資本市場特點的證券糾紛化解機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專業調解、訴訟、仲裁”多元一體、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倡導以非訴方式化解各類證券糾紛。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創業 證券 實施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