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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2020年09月04日 15:18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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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我們分享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群內的發言內容——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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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 


     學習民法典時,老師會講:民法典是裁判規則。也就是說,民法典的內容不是簡單的原則宣示,而是用來解決我們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矛盾糾紛的“準繩”。法院作為專門的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裁判者職能;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民間調解組織等,在解決民事糾紛時,也要依據民法的規定,進行仲裁或調解。
之所以要設立專門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是因為法律適用上有一個基本規則——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換言之,在民事活動當事人發生糾紛時,如果雙方不能自行和解,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自己決定糾紛如何解決。
    電視劇《宰相劉羅鍋》中有一個情節:群臣隨著乾隆去逛御花園,看著滿園鮮花,乾隆詩興大發,摘下一朵花,一邊揪花瓣一邊吟道:“一片兩片三四片,五片六片七八片,九片十片十一片……”群臣都在聽,但乾隆到第三句再也接不下去了。為難之際,劉墉加了一句:“飛入草叢都不見。”乾隆如釋重負。到老年時,劉墉和乾隆都出了詩集,劉墉把這首詩收入了自己的詩集,乾隆的書里也有這首詩。于是,和珅向乾隆告密,說劉墉大不敬,把乾隆的詩據為己有。乾隆一怒之下把劉墉下了大獄。

     這里顯然發生了一個糾紛——乾隆與劉墉的著作權之爭。要解決這場糾紛,法律上有兩個必須回答的問題: 

    1.這首詩到底是誰的?用法律的話說就是著作權人是誰?

    2.應該由誰來判斷著作權的歸屬?

      從他們都把這首詩收入自己的詩集的行為看,兩個人都認為自己享有著作權:乾隆認為這首詩一共四句,三句是他寫的;而劉墉則認為如果沒有第四句,就不能成為一首詩。
     按照今天的著作權法規定,這首詩是合作作品,乾隆和劉墉是共同著作權人,他們都享有法律上的相應權利。但在當時,既沒有著作權法,更不是法治社會。乾隆作為皇帝,享有“朕即法律”的絕對權力,只要他認為劉墉“大不敬”成立,有權直接將他送進大獄。劉墉只能到大牢里待著,等著皇帝“開恩”,放他出來。劉墉既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與皇帝抗爭。
     我們今天來看,乾隆的行為是典型的“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他可以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而將劉墉的權利棄之不顧。可見,在封建社會,即便如劉墉這樣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宰相,也沒有資格享有什么權利,只是“伴君如伴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尊嚴等完全是夢想。
    由此可見,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作為一條法治原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否則,不僅糾紛無法得以順利解決,而且我們的權利有可能被武斷地侵犯。
    按照法治思維,可以假設這個糾紛的另外一種情形:著作權法頒布實施后,乾隆或者劉墉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上,乾隆與劉墉平等地進行陳述、辯論,提出自己的主張并提供證據。最后,法官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認定乾隆和劉墉都是著作權人。這樣,劉墉的權利就得到了保障。
    從乾隆自己給自己斷案到專門法官斷案,似乎變化不大。但卻蘊涵著完全不同的法律觀念——人治與法治。在“人治”觀念下,皇權凌駕于法律之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在“法治”觀念下,任何人、任何組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沒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權利。
    每一個生活在社會中的人,都有可能與他人產生矛盾和爭議,也都要遵循“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法治原則。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乾隆 劉墉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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