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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新華社天津10月10日電(記者周潤健)天津市近日出臺《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加以規范。辦法明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管理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違反租賃合同,有“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6個月以上的;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這些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家庭賠償損失。
管理辦法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住戶、住房檔案,并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等情況,及時報告區住房建設委。
天津市明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規申請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取得資格所在區住房建設委或所承租項目經營單位應對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有關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住房 租賃 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