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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議刑事責任年齡調整、破解“紙面服刑”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記者 羅沙)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4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與會人員就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破解“紙面服刑”等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展開熱議。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問題,草案二審稿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的這一規定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討論。
“對極個別未成年人嚴重犯罪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是贊成的。”陳斯喜委員在分組審議中提出,對于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不能簡單以罪行是否嚴重和情節是否惡劣作為判斷,而應當從是否具有是非辨別能力來考慮。
陳斯喜建議,采取“惡意補足年齡”的辦法,如果證明未成年人是主觀上惡意利用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受法律追究這個條件來從事犯罪活動,就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他同時認為,不能將“致人死亡”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雖然沒有致人死亡,但是導致受害人毀容毀貌,甚至成為植物人,這種情況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是不公平的。
李銳委員則認為,不宜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應加大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責任,進一步完善對未成年人的矯治教育制度。
“12、13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自己行為后果的認知仍不全面,對他們的犯罪行為,懲治是一方面,教育挽救則是更重要的方面。避免刑罰不必要的擴張,不僅要防止刑罰罪名的擴張,也要防止對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擴張。”李銳說。
對于草案針對收養、監護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作出的規定,鄧麗委員認為這是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加大制裁力度,建議進一步提高刑罰,對此類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鄧麗同時提出,近年來猥褻兒童案件中受害人低齡化趨勢明顯,建議將“猥褻不滿10周歲兒童”也列為相關犯罪加重處罰情節。
近期一些地方曝出的服刑人員“紙面服刑”問題引起輿論關注,張蘇軍委員對此表示,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保外就醫制度存在缺陷,把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時間計入了刑罰執行期。“國外類似的制度都是保外就醫的期限不記入服刑期,這樣就使很多暫予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罪犯失去鉆法律空子的動力。”他說。
張蘇軍建議,把“暫予監外執行制度”修改為“暫停刑罰執行制度”,暫停刑罰執行期間不記入刑罰執行期限。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保障性地位。
徐顯明委員在分組審議時說,凡是用民法、行政法能解決的問題,原則上不應該用刑法來解決。刑法的法網以適中為宜,不是說刑法的罪名增加得越多越好。
“制定和修改刑法的時候,要防止出現泛刑主義和重刑主義傾向。”徐顯明說。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刑事責任 刑法 年齡 未成年人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