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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 |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流轉嗎?
可以流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是指土地使用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等。根據法律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手續完成后,新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即取得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民法典第36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1)鄉(鎮)村公益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設立的公益組織,在經過依法審批后,對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的非農業用地所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2)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如果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用地 建設 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