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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案件判決結果差異較大 相關立法亟待完善

2020年10月23日 08:47  |  作者:王陽  |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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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出生缺陷訴訟在我國越來越多。在胎兒出生后發現患有先天性疾病或者死亡時,不少公民選擇訴諸法院,要求存在產前診斷失誤的醫院方承擔相應的醫療損害責任

● 近年來,產科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逐漸增多,但醫患雙方對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認知差距較大。由于現行立法尚未對此有明確規定,導致審判實務上做法不一。即使采取同一法律救濟方式,各地法院在損害賠償范圍和數額上也有很大的差異

● 應當進一步完善產前診斷醫療損害糾紛案件損害責任的成立、承擔責任的判斷標準等相關規定。此外,針對我國尚沒有出生缺陷統一賠償標準,應當盡快通過立法確定出生缺陷損害賠償的范圍,以規范法官司法裁量權

□ 本報記者   王 陽

□ 本報見習記者 白楚玄

9月7日,湖北荊州的常女士足月臨產被送至醫院,新生兒出生后發生嚴重窒息導致肺出血,搶救半小時后,經轉院搶救無效死亡。據常女士介紹,醫生說新生兒存在先天性疾病,而她在臨產前的B超及胎心音等產檢一切正常。

早在2011年,廣東佛山一孕婦9次產檢,其中4次B超均未能檢出胎兒畸形,出生前7小時被告知胎兒無左腳。在孩子出生3個月后,其父母以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為由將醫院告上法庭。

采訪中,有專家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每個家庭對新生兒的降臨都充滿期待,但如果出生后發現胎兒伴隨先天性疾病甚至因病死亡,無疑將是一次沉重的打擊。發生不幸后,不少人會選擇訴諸法院,近年來產科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數量增長較多,在醫療糾紛中也占據很大的比例。目前,我國這類案件逐漸增多,但醫患雙方對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認知差距較大。由于現行立法尚未對此有明確規定,各地審判實務上做法不一。即使采取同一法律救濟方式,各地法院在損害賠償范圍和數額上也有很大的差異。因此,立法機構應盡快完善因出生缺陷引發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

產前檢查起步較晚

胎兒缺陷檢出率低

出生缺陷,又稱出生不當、出生錯誤,是指因產檢醫生診斷過失或通知過失導致先天殘疾孩子的出生。

相關資料顯示,我國是出生缺陷高發國家之一,平均每30秒就有一名缺陷兒出生,每年有80萬至120萬名缺陷兒出生。其中,除20%至30%患兒經早期診斷和治療可以獲得較好生活質量外,30%至40%患兒在出生后死亡,約40%將成為終生殘疾。這意味著,每年將有數十萬個家庭被卷入終生痛苦的漩渦中。

2005年,我國將9月12日定為中國預防出生缺陷日。

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又稱產前診斷,即通常所稱的“產檢”,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包括相應篩查。產前診斷技術項目包括遺傳咨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技術服務。產前篩查技術項目包括孕婦外周血生化免疫篩查、胎兒體表及重要臟器的超聲篩查和相關的產前咨詢。

產前診斷在我國開始較晚。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才開始增加產前診斷項目,逐步引進國外數據庫和風險值計算軟件。2002年12月13日,原衛生部公布《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此后,我國產前診斷逐步規范發展。

母嬰保健法第十四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也規定,產前診斷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主要事項之一。

2019年12月2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開展產前篩查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通知》,從主要職責、設置要求、人員能力、房屋與場地、設備配置、規章制度、質量控制等方面,對開展產前篩查技術醫療機構和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機構提出明確要求。

《中國婦幼健康事業發展報告(2019)》顯示,全國產前檢查率穩步提高,由1996年的83.7%上升到2018年的96.6%,農村從80.6%上升到95.8%。2003至2014年,全國嬰兒出生窒息死亡率、新生兒因出生窒息24小時內死亡率和因出生窒息7天內死亡率下降幅度分別達到75.1%、81.3%和76.9%。新生兒死亡率、嬰兒死亡率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從1991年的33.1‰、50.2‰和61.0‰,下降至2018年的3.9‰、6.1‰和8.4‰,分別下降了88.2%、87.8%和86.2%。

《“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和《全國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方案》明確提出,要構建覆蓋城鄉居民,涵蓋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兒和兒童各個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為群眾提供公平可及、優質高效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務。

目前,通過產前診斷來防止出生缺陷,確保健康嬰兒出生已經成為普遍共識。但是,由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的不同,我國各地區醫院所開展的產前診斷項目有所區別。也就是說,目前可以通過產前診斷技術進行產前診斷的遺傳性疾病或先天缺陷是很少的。

有數據顯示,現在已經發現的單基因遺傳病有數千種,但能用產前診斷方法檢測疾病的還遠不足10%,每年仍然有許多嬰兒患有先天性疾病或者出生后死亡的事件發生。

院方醫療過錯行為

侵犯患者合法權利

婦女兒童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石,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尺,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近年來,伴隨著公民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醫療糾紛呈現大幅度上升的態勢。據衛生主管部門的不完全統計,產科的糾紛幾乎占到醫療糾紛的40%至50%。

隨著科技發展及社會倫理觀念變遷,我國與胎兒畸形相關的糾紛和訴訟呈明顯上升趨勢。據了解,侵權責任法已經引入出生缺陷的概念,并確認了出生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相關侵權行為侵害的是患者獲得適當產前保健服務的合法權益,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劉俊豪系劉士坤、趙娟夫妻之子。2018年7月10日起,趙娟開始在新密市婦幼保健院進行產前檢查,產前各項檢查院方均告知劉士坤、趙娟胎兒正常。2019年2月14日,趙娟產下一男嬰,診斷為可疑青光眼。隨后,劉士坤、趙娟、劉俊豪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母嬰保健法以及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醫生在為孕婦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產前診斷的義務、告知義務和提出醫學意見的義務。本案中,由于新密市婦幼保健院的過失行為,未能履行這些法定的注意義務,致使劉士坤、趙娟喪失了本可以及時終止妊娠的機會,新密市婦幼保健院的醫療行為侵犯了原告劉士坤、趙娟的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

今年7月28日,新密市法院一審判決,新密市婦幼保健院賠償劉士坤、趙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30多萬元。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胡功群表示,當前,社會產前檢查需求的不斷擴充和對產前檢查質量要求的大幅提升,公眾對于產前診斷的期望值較高,但由于產前診斷受技術的限制,不可能對所有胎兒疾病都能檢出。在發生糾紛后,醫患雙方對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認知差距較大。

廣東某孕婦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先后9次到佛山市某婦幼保健院進行產前系統檢查,其中4次是B超檢查。直至2010年4月12日臨產前,醫院對患者進行B超檢查時才發現“單側下肢小腿發育不良足底部缺失”。因為產婦臨盆在即,患者選擇生產,嬰兒出生后果然“左足缺如”。該孕婦及家人認為醫院在診療中存在過錯,于是訴至法院。

最后,佛山某區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醫院承擔20%賠償責任,賠付患者各項損失合計11萬余元。

該案件主審法官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首先,患者進行孕期檢查的目的,是為了了解胎兒的生長發育情況,以便采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決定是否終止妊娠,患者對胎兒情況有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其次,醫院存在對胎兒可能出現的肢體遠端缺如的情況未切實履行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的醫療過錯行為,客觀上侵犯了胎兒出生前父母的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第三,嬰兒的左足缺如是自身發育異常所致,并非醫院的過錯直接造成的,醫院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武漢律師陳勇認為,上述案件所涉及醫院的義務為告知義務,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在這個醫患關系緊張的時代,婦產科醫師在為患者服務的同時,一定要及時耐心與患者溝通,重要的告知事項應保留書面文字記錄。”

出生缺陷案件頻發

判決結果差異較大

近年來,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出生缺陷”訴訟在我國越來越多。在胎兒出生后患有先天性疾病或者死亡,不少公民選擇訴諸法院,要求存在產前診斷失誤的醫方承當相應的醫療損害責任。

《法治日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產前診斷”“醫療損害”為關鍵詞進行檢索,2018年的基層法院一審案件有335起,2019年的基層法院一審案件有329起,2020年至今的基層法院一審案件有83起。

胎兒出生后如果發現伴隨先天性疾病甚至因病死亡,對于每個家庭來說,都是一次沉重的打擊。由于現行立法尚未對此有明確規定,審判實務上做法不一。對于出生缺陷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肯定。但是頻繁發生的出生缺陷案件,不同的法官對于同一案由的案件,判決結果也存在較大差異。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輸入“出生缺陷”“出生錯誤”“出生不當”三個關鍵詞,并分別在檢索結果中使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由、“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由查詢。查詢的結果顯示,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的案件不足10%;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案由的案件超過70%以上。

2015年2月4日,黃小然在廣東省連平縣婦幼保健院進行三維/四維彩色超聲產前檢查,檢查報告單中描述所見的內容顯示胎兒未發現異常,但黃小然于5月5日產下的女嬰卻右耳畸形且無外耳道。黃小然認為,醫務人員進行四維超聲檢查時,未予以特別注意,違反診斷常規,未能及時檢查出胎兒存在右耳畸形且無外耳道,導致黃小然喪失了知情權及對畸形胎兒終止妊娠的選擇權,故具狀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法院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立案。

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后出具的鑒定意見為,患兒的耳廓畸形及外耳道閉鎖屬于先天性畸形,與遺傳因素和環境因素有關。連平縣婦幼保健院存在告知不詳的不足,但其不足與患兒的畸形存在因果關系的依據不足。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黃小然的賠償請求。

黃小然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3月14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黃小然的上訴請求。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運書認為,出生缺陷問題之所以復雜,不僅表現在法律層面,還涉及道德、倫理甚至哲學問題。除此之處,公共政策的考量也顯得非常重要。“僅考慮過錯因素,并不能做好胎兒父母和醫方之間的平衡。因此,應當更多地采用比例原則,按照比例讓胎兒父母和醫方分別承擔責任。”

今年8月14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羅耀陽、林壬與南部戰區空軍醫院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庭審中,羅耀陽、林壬聲稱,醫院在對羅耀陽產檢過程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未能及時發現患兒罹患先天性心臟病,侵犯了羅耀陽、林壬的“優生優育選擇權”“知情選擇權”等權利。

醫院辯稱,對于本案所涉及的患兒先心病,不屬于醫方所行使的產前篩查所必須查出的疾病范圍。患兒所患的先天性心臟病,不屬于衛生部要求必檢的六項重大畸形。此外,患兒所患的先天性心臟病也跟醫方的診療無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醫院在產前超聲檢查通知同意告知書的告知內容不明確、不充分,沒有進行Ⅲ級產前超聲檢查,存在過錯。但考慮涉案胎兒大血管畸形經產前超聲檢查診斷在技術上存在一定難度,且醫學是一門專門性的自然科學,很多醫學問題尚處于反復探索和驗證之中,遠不能窮盡一切醫學真理,產前檢查雖在現代臨床醫學中得到廣泛的應用,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結合鑒定意見,一審法院認定過錯行為對羅耀陽、林壬權利侵害的關聯度為50%。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醫院支付賠償款6萬余元。

羅耀陽、林壬不服提出上訴,被二審法院判決駁回。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郭澤強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相對于醫生,胎兒父母毫無專業經驗可言,不得不高度倚賴醫生的檢測技術和醫院的檢測設備。他們屬于弱勢群體,需要法律給予特別保護。在出生缺陷案件中,由于先天性殘障孩子的出生,給家庭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責令有過失的醫院對于孩子父母作出適當的賠償可以緩解父母的經濟壓力,有利于孩子的繼續治療,也符合公平正義的精神。

郭澤強說,對于大多缺乏專業醫學知識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為保證判決結果的客觀公正,國家應當進一步完善產前診斷醫療損害糾紛案件損害責任的成立、承擔責任的判斷標準等相關規定。此外,針對我國尚沒有出生缺陷統一賠償標準,應當盡快通過立法確定出生缺陷損害賠償的范圍,規范法官司法裁量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出生 缺陷 胎兒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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