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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
讓經營者為消費者把好流通銷售環節安全關——
“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
食品安全無小事。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嚴明態度。典型案例既為經營者依法劃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提高其違法成本,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將背負懲罰性賠償;也是為消費者“撐腰”,鼓勵選擇合理方式依法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經營者違法是“明知”
李某在購物廣場買了一袋饅頭,后發現該食品為過期食品,于是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并給予原告賠償金1000元。法院判決購物廣場退還李某貨款,并支持李某的賠償訴求。
吳某在網店購買了一盒天然蟲草素含片,但收到的商品與平臺頁面顯示的商品信息不符,后向當地食藥監局投訴。最后,網店不僅受到行政處罰,還被法院判令向吳某退貨退款并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金。
上述兩件典型案例,有一個共同特點,即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對外銷售。對這種經營行為,法律設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就是經營者不僅要承擔商品本身造成損失的賠償,還要對其行為付出代價。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消費者很難證明,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為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明知”,同時做出兜底性規定以免遺漏。
如果網店怠于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即對案涉產品進行銷售,致超過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涉案產品售出,這種行為就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這些較為常見的情形和最后兜底性規定一起,就是要強化經營者責任意識,讓經營者為消費者把好流通銷售環節的安全關,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在有些類似案例中,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逃避責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進行抗辯。對此,最新司法解釋明確,這種“逃避”人民法院堅決不支持。
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鄭某與某兒童食品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中,鄭某在某兒童食品公司的網上店鋪購買了一盒果凍,在享受美味的過程中,卻發現其中一個果凍存在異物。雖然該果凍未拆封,但經辨認后發現異物為蜘蛛,該果凍亦為某兒童食品公司生產。雙方協商未果,鄭某提起訴訟請求某兒童食品公司向其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法院認為,根據果凍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關于“感官要求狀態無正常視力可見的外來異物”之規定,案涉果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雖然鄭某并未食用該有異物的果凍,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食品給其造成了人身損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最終,法院判決某兒童食品公司向鄭某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鄭某要求被告退還物款并支付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并未要求以消費者人身遭受損害為前提。該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最高法民一庭審判員高燕竹說,該款規定屬于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安全領域所作的特別規定,旨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燕竹說,由于食品價額一般不高,懲罰性賠償以造成人身損害后果為前提,不利于鼓勵消費者維權,也不利于懲治和防范食品違法行為,凈化食品安全環境。為此,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統一裁判尺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對食品標簽動手腳將被加重懲罰
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規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強制標識的信息,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為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經營主體的相關信息如實告知。
時至今日,仍然有不少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包裝或標簽上動手腳,企圖“偷天換日”。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標簽應當標明的信息包括: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等。
最高法民一庭審判員謝勇分析,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缺少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過期食品,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二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雖然標明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但是標注不清晰、不醒目,讓消費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本身的意義。
根據最新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請求食品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將獲人民法院支持。
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裝標簽上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以逃避法律責任,這種行為多發生在“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食品原料或腐敗變質,或有違法添加……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
“黑作坊”多藏匿于隱蔽的工廠或農村,人員流動性大,隱蔽性強。同時,由于這些地方消費者的防假和維權意識相對薄弱,即使購買到這類“黑作坊”食品,在沒有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顯損害的情況下,大多會放棄維權。
近年,相關部門持續加大對制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窩點”的打擊力度,推進源頭治理。針對其特點,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經營者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打斷了“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也將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場。記者 李萬祥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食品 消費者 安全 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