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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電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意見》確定了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主要工作任務。一是科學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和程序。將特定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并實行目錄制管理。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認定后應如實記錄失信信息。二是規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開范圍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種范圍共享,是否可公開,應當根據合法、必要原則確定。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三是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部門規章形式確定。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四是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并實行清單制管理。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不得隨意增設懲戒措施或加重懲戒,確保過懲相當。五是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符合修復條件的,要按規定及時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蔽或刪除。提高信用修復效率,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切實解決“信用修復難”問題。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的違法行為。七是著力加強信用法治建設。加快研究推進社會信用方面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嚴格依法依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意見》強調,要落實主體責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本行業信用監管主體責任,地方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對本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強規范指導。要強化追責問責,對違法違規記錄、共享、公開信用信息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要加強宣傳解讀,積極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政策。要把握時間節點,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規范完善已經出臺的關于失信行為的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措施。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信用 失信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