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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決定》
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便利企業融資,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決定》提出,將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以及應收賬款質押等七大類動產和權利擔保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決定》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推進登記服務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得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
《決定》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明確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的過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詢、變更、注銷服務和數據移交工作。
《 人民日報 》( 2020年12月30日 02 版)
編輯:劉紅色
關鍵詞:登記 動產 統一 權利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