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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醫藥代表行為 斬斷藥品回扣利益鏈
日前,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的《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辦法》明確提出,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實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等銷售行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得鼓勵、暗示醫藥代表從事違法違規行為。
“出臺《辦法》的目的在于把真正從事學術推廣的醫藥代表與單純從事銷售的人員區別開來,充分發揮好醫藥代表在學術支持方面應有的作用,規范行業秩序,促進醫藥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家藥監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除明確醫藥代表的定義、主要工作任務和開展學術推廣的5種形式外,《辦法》還明確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主體責任,提出持有人的5條禁令和醫藥代表的7條禁令,其核心是強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醫藥代表的嚴格管理,斬斷藥品回扣利益鏈。
據介紹,醫藥代表備案制正式啟動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要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備案平臺按要求錄入、變更、確認、刪除其醫藥代表信息,醫療機構則可在備案平臺查驗核對醫藥代表的備案信息。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
編輯:何方
關鍵詞:醫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