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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
中新網1月27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聯合發布《關于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下放職稱評審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組織評審、按崗聘用,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
《指導意見》指出,高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高校教師)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代推動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和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重要力量。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和《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教師評價機制,激勵廣大高校教師教書育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加快教育現代化,就深化高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深入貫徹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落實高校職稱評審自主權,圍繞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形成以人才培養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評價科學、規范有序、競爭擇優的高校教師職稱制度。
一是健全制度體系。
創新崗位類型。保持高校教師現有崗位類型總體不變,一般設有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等崗位類型。適應新時代教師隊伍發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據自身發展實際,設置新的崗位類型。
健全層級設置。高校教師職稱一般設置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一般依次是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有條件的高校可探索實行教師職務聘任改革,設置助理教授等職務。
二是完善評價標準。
嚴把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考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把好思想政治關,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職稱評審的首要條件。完善思想政治與師德師風考核辦法,健全評價標準、體系及考核方案,提高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突出教育教學能力和業績。高校應把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作為評價教師的基本要求。加強教學質量評價,把課堂教學質量作為主要標準,嚴格教學工作量,強化教學考核要求,提高教學業績和教學研究在評審中的比重。突出教書育人實績,注重對履責績效、創新成果、人才培養實際貢獻的評價。
克服唯論文、唯“帽子”、唯學歷、唯獎項、唯項目等傾向。規范學術論文指標的使用,論文發表數量和引用情況、期刊影響因子等僅作為評價參考,不以SCI(科學引文索引)、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等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和判斷的直接依據。核心是評價研究本身的創新水平和科學價值。高校結合實際建立各學科高水平期刊目錄和高水平學術會議目錄。對國內和國外的期刊、高水平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報告要同等對待,鼓勵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內期刊和高水平學術會議發表。不得簡單規定獲得科研項目的數量和經費規模等條件。不得將出國(出境)學習經歷作為限制性條件。不得將人才稱號作為職稱評定的限制性條件,職稱申報材料不得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取消入選人才計劃與職稱評定直接掛鉤的做法。
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結合學科特點,探索項目報告、技術報告、學術會議報告、教學成果、著作、論文、標準規范、創作作品等多種成果形式,將高水平成果作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突出評價成果質量、原創價值和對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以及支撐人才培養情況。注重質量評價,防止簡單量化、重數量輕質量,建立并實施有利于教師潛心教學、研究和創新的評價制度。
三是創新評價機制。
分類分層評價。結合學校特點和辦學類型,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按照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等崗位類型,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科技等不同學科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等不同研究類型,通用專業、特殊專業等不同專業門類,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類分層評價標準。職業院校要強化技術技能要求,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創新評價方式。鼓勵采取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同行評議、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靈活評價方式,完善同行專家評議機制,健全完善外部專家評審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價。給內、外部評審專家預留充足時間進行評鑒,引導評審專家負責任地提供客觀公正的專業評議意見,提高職稱評價的科學性、專業性、針對性。注重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考察團隊合作及社會效益,尊重和認可團隊所有參與者的實際貢獻。探索國防科技、公共安全等特殊領域人才評價辦法。
建立重點人才綠色通道。引導教師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注重工作實績,其工作成果不簡單以發表論文、獲得獎項等進行比較評價。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教師以及招聘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等,在嚴把質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較為靈活的評價標準,申報高級職稱時論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暢通人才發展通道。
完善信用和懲戒機制。建立申報教師、評審專家及相關人員誠信承諾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申報教師職稱評審中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的,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引導建立學術共同體自律文化,建立完善評審專家的誠信記錄、利益沖突回避、履職盡責評價、動態調整、責任追究等制度,嚴格規范專家評審行為。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黨政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健全聘期考核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考核評價周期,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結合,并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完善退出機制,實現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
四是落實自主評審。
下放職稱評審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組織評審、按崗聘用,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要加強對院系的指導和監管,院系要將符合條件的教師向上一級評審組織推薦。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等學校,可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高校自主制定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評審文件,按相關規定進行備案。職稱評審辦法應包括教師評價標準、評審程序、評審委員會人員構成規則、議事規則、回避制度等內容。高校制定的教師評價標準不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可結合實際明確破格條件。高校聘用研究人員等到教師崗位的,可結合實際制定職稱評價具體辦法。職業院校、應用型本科高校對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高校教師,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加強監管服務。按照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辦法,加強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管,開展業務指導,搭建平臺,優化服務,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提供支持。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并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對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范,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并進行責任追究。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探索推廣在線申報和評審,簡化申報信息和材料報送等相關手續。
五是優化思想政治工作評審。
規范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評審體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職稱評審納入單列計劃、單設標準、單獨評審體系,高級崗位比例不低于學校平均水平。建立符合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職業特點和崗位要求的評價標準,注重考察教學工作業績和育人實效,將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體上發表的理論文章等納入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職稱成果評價范圍。
強化教師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將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為教師的基本職責,把教師課程思政建設情況和育人效果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晉升高一級職稱的青年教師,須有至少一年擔任輔導員、班主任等學生工作經歷,或支教、扶貧、參加孔子學院及國際組織援外交流等工作經歷,并考核合格。
六是實行評聘結合。
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崗位,結合崗位空缺情況開展教師職稱評審,并將通過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崗位,實現教師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有效銜接。
對此次改革前本高校評審通過、已經取得高校教師職稱但未被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有關地方和高校要結合實際研究具體辦法,妥善做好這部分人員擇優聘用等相關工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評審 教師 高校 評價 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