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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近年來,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態勢,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積極成效,但形勢依然比較嚴峻。出臺《條例》,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有利于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于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健全工作機制。《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工作機制,并明確牽頭部門。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二是加強預防監測。《條例》突出防范為主的原則,充分發揮行政機關、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行業自律、舉報獎勵等各項制度,扎實做好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及廣告管理、資金監測等工作,以實現非法集資少發生、早發現,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風險。
三是強化行政處置。《條例》規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明確了調查處置手段和強制措施,對非法集資的行政、刑事責任、資金清退以及集資參與人應承擔的后果等作了嚴格規定。《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四是明確法律責任。《條例》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其他相關市場主體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均規定了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集資 非法 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