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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為民護航 以案釋法為民解憂

2021年03月28日 08:22  |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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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今年以來遼寧省大連市基層法院宣判的一批不同民事情形下首例適用民法典的案件,希望通過以案釋法,幫助廣大群眾更好地了解民法典。

高危責任糾紛難解 新舊銜接厘清權責

近日,大連市金州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高度危險責任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據了解,這是金州區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結的第一案。

法院查明,2019年1月24日7時許,盧某某通過發短信、打電話的方式向王某某催要工程款,并要求王某某中午12點前必須返回,否則就將王某某倉庫的門鎖砸壞。13時許,盧某某來到王某某的倉庫門外,發現倉庫大門緊鎖無法進入,便翻越倉庫大門旁邊的平房進入倉庫院內,發現門房并無值守人員,后盧某某開始攀爬院內的塔吊。在此過程中,盧某某的女婿、妻子及案外人李某一起在倉庫門外駐足并向院內張望。15時許,王某某駕車來到倉庫,在倉庫門外與崔某某(受害人妻子)、李某談話。但沒想到此時悲劇發生,盧某某從塔吊墜落。見此情形,崔某某情緒失控并抱住王某某的腿部,王某某打開倉庫大門、挪車讓出通道,并與崔某某一起進入倉庫院內,隨后110、120到達現場。盧某某因高墜傷死亡。

崔某某等受害人家屬遂向金州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王某某、被告大連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大連某公司對盧某某的死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金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塔吊的高處具有高度危險性,為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應由該塔吊的所有人即本案被告王某某管理控制。被告王某某存放塔吊的倉庫建有院墻且被告王某某將倉庫大門緊鎖,自由通行已不可能,被告王某某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在此情況下,盧某某未經許可翻越院墻并攀爬塔吊,導致其從塔吊上墜落身亡,被告王某某對損害的發生依法不承擔責任。三原告對其余二被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案原告訴訟請求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那么為什么要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涉及高度危險活動區域、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損害責任的認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民法典進一步提高了高度危險區域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程度,即要求達到“足夠”“充分”的程度,同時,該條要求管理人“能夠證明”,即由管理人負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適用民法典對安全措施、警示義務、舉證責任方面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充分考慮了民法典的相關要求,由被告舉證證明其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據此,法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贍養費用難維生活 重新定額親情回歸

近日,大連市長海縣法院依法對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判令被告按照大連市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的一半向原告支付贍養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孫某慶有兩個兒子,曾因贍養費一事將二兒子孫某宏訴至長海縣法院,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孫某宏自2017年1月1日始每年給付原告孫某慶贍養費4720元,至孫某慶故去止;孫某宏自2017年1月1日起憑單據承擔孫某慶一半醫療費用。

此后,孫某慶隨孫某宏共同居住生活,孫某宏承擔了孫某慶的生活費用。2021年開始,孫某慶離開孫某宏的住處到養老院生活。同時,隨著經濟發展和消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贍養費已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父子兩人經協商未果后,孫某慶訴至法院。

長海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孫某慶要求被告孫某宏履行贍養義務,自2021年起按照大連市全體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27238元標準的一半給付贍養費,法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被告給付2020年贍養費8899元的訴求,因被告在2020年之前已履行了對原告的贍養義務,原告的該項訴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其以后住院時的護理義務和墊付全部住院費的訴求,被告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費用,原告可在該費用實際發生后憑據由被告承擔相應數額。遂判決:被告自2021年1月1日始至原告故去時止,每年承擔原告的贍養費13619元。給付辦法為被告于每月的10日前將當月的贍養費1135元給付原告;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原定贍養費數額不能滿足父母生活需要而請求增加贍養費的案件。案件中涉及的贍養費數額確定之后父或母能否請求增加,以及按照何種標準確定增加的數額,是贍養費案件經常遇到的問題。民法典明確了成年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的義務,賦予了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對此,作為子女一方應當主動履行贍養義務;而作為父母,也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踐中,此類案件處理的難點主要在于贍養費數額的確定,以及在判令子女支付贍養費的同時,如何維護好父母和子女的感情。

本案中,法官通過耐心細致的教育和引導,使得被告深刻地認識到了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同意了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主動承擔贍養義務,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原、被告之間原本較為緊張的父子關系,實現了案件辦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生活瑣事鬧上法庭 感情尚好駁回訴求

近日,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妻子以與丈夫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但感情尚好,未達到感情破裂的標準,遂判令駁回了原告劉某的訴請。

法院查明,劉某與薛某早在2002年便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劉某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定劉某、薛某離婚的法定條件。劉某、薛某結婚近20年,婚后育有子女,有較為牢固的感情基礎。生活中因瑣事發生矛盾在所難免,劉某、薛某應當關心愛護體諒對方,共同養育女兒。劉某雖主張雙方感情出現矛盾,且已分居,但薛某對此不予認可,堅持主張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劉某、薛某均應顧及以往的夫妻情分,給彼此一個增進改善夫妻關系的契機,共同營造和諧穩定的家庭氛圍。遂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進入離婚訴訟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官通過與劉某、薛某的交流發現,雙方沒有不忠、家暴、惡習等方面的嚴重矛盾,而僅僅計較于互相關心多少、互相付出多少等生活瑣事。通過調解過程中劉某、薛某對長久以來心結的傾訴,可以看出兩人仍互存情感,感情遠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亦不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離婚要件。法官提醒,婚姻是維系家庭的紐帶,是千萬小家與國之大家穩定的基礎;結婚與離婚不僅是感情行為,更是法律行為。民法典對男女雙方協議離婚設置了冷靜期,對訴訟離婚也設置了嚴格的法定離婚要件,就是要求當事人應當慎重考慮結婚與離婚所產生的法律風險和社會影響,嚴肅對待婚姻、家庭責任。(記者 韓宇)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老胡點評

民法典涉及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贍養老人、撫養子女、婚喪嫁娶、遺產繼承、損害賠償等糾紛案件更是與人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民法典施行3個月以來的實踐證明,民法典能夠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期待,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好法典。

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和裁判過程中,應當在充分掌握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的基礎上,積極運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辨法析理、定分止爭,使紙面上的法律成為現實生活中活的規范,成為人民群眾衷心信奉的行為準則。同時,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創新方式方法,采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開展以案釋法,為社會治理現代化奠定深厚扎實的民事法治基礎。(胡勇)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某某 民法典 原告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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