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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責令解除網絡音樂獨家版權等處罰
2021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2016年7月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立案調查。
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查清本交易違法實施集中的事實,充分評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消費者影響等因素。同時,廣泛征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同業競爭者意見,并多次聽取騰訊陳述意見。
調查表明,本案相關市場為中國境內網絡音樂播放平臺市場。正版音樂版權是網絡音樂播放平臺運營的核心資產和關鍵性資源。2016年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在相關市場份額分別為30%和40%左右,騰訊通過與市場主要競爭對手合并,獲得較高的市場份額,集中后實體占有的獨家曲庫資源超過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權方與其達成更多獨家版權協議,或要求給予其優于競爭對手的交易條件,也可能有能力通過支付高額預付金等版權付費模式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按照發展和規范并重的原則,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騰訊及關聯公司采取三十日內解除獨家音樂版權、停止高額預付金等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其優于競爭對手的條件等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措施。騰訊三年內每年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履行義務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將依法嚴格監督其執行情況。
本案為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第一起案件。責令騰訊解除獨家版權等措施將重塑相關市場競爭秩序,降低市場進入壁壘,使競爭者均有公平觸達上游版權資源的機會,有利于將競爭的焦點從利用資本優勢搶奪版權資源回歸到創新服務水平、提高用戶體驗的理性軌道上來;有利于推動與國際接軌的合理方式計算版權費用,減輕下游運營成本;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場進入者,并為現存企業創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保障消費者選擇權,最終惠及廣大消費者,促進網絡音樂產業規范創新健康發展。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市場 版權 騰訊 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