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采集人臉信息進行數據分析、物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解決這些糾紛有了新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8日公布,對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小區“刷臉”進門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記者 羅沙、白陽)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識別 經營場所 濫用 最高 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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