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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商場違規設立吸煙室被判賠償140萬元
原標題:全國首例室內控煙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商場違規設立吸煙室被判賠償140萬元
由于認為河北省三河市某商場違規設立室內吸煙室,侵害了社會公眾特別是母嬰的身體健康,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中國綠發會)與河南省新鄉市環保志愿者協會作為原告,將涉事商場管理者某外資(三河)商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河某管理公司)在內的3家公司告上法庭。據了解,該案系全國首例室內控煙公益訴訟案件。
近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存在的侵權事實作出認定,判令該公司向社會公眾道歉,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共計140萬元。
該案一審主審法官告訴記者,這起案件的審理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概念,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明確室內環境屬于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范疇,將二手煙對公眾健康的損害納入了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范圍,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室內吸煙室引公益訴訟
本案中,涉事商場位于三河市燕郊鎮。談及發起該案的緣由,中國綠發會表示,該基金會從2018年初開始接到多位家長投訴,稱帶孩子到涉事商場購物和游玩過程中發現,商場內的幾十處母嬰室、兒童活動室、衛生間等指示標識與吸煙室指示標識在一起,而且多處母嬰室、兒童活動室、衛生間與吸煙室相鄰,導致吸煙室外未成年人和孕婦的身心健康均受到煙草煙霧的侵害。
中國綠發會對商場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家長們的投訴情況屬實。其向法院提交的現場照片顯示,商場內多處母嬰室與吸煙室相鄰,吸煙室大門敞開,多人在吸煙,家長抱著孩子在母嬰室休息。
后經法院查明,涉事商場的經營管理者為三河某管理公司,該商場負一層至地上三層每層均設立有室內吸煙室并與衛生間相鄰,其中第三層吸煙室與母嬰室相鄰,吸煙室設置時間為2016年11月5日,吸煙室已于2019年5月22日全部停止使用。
原告認為,被告所屬的涉案兒童主題商場設置吸煙室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侵犯消費者、孕婦及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環境,原告提起了全國首例室內公共場所控煙環境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服務功能損失等。
2020年11月25日,該案在保定中院公開開庭審理。由于案件社會影響重大,庭審采取七人合議庭形式進行審理,并通知專家證人出庭。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北京市控煙協會、深圳市控煙協會作為支持起訴人,以出庭或出具書面意見的形式支持起訴。庭審中,雙方圍繞“設置吸煙室是否對商場室內空氣質量構成污染”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分別發表了辯論意見。
身體健康權成爭議焦點
根據雙方訴辯,保定中院對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認定,首先就是本案是否屬于環境公益訴訟。被告不認可原告的觀點,認為環境污染行為系指對于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行為,室內空氣問題引發的侵權糾紛不屬于環境污染糾紛。
保定中院審理認為,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環境不僅包含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也包括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二者是統一的總體。室內公共場所相對封閉,往往通過排風換氣、空調等設備進行空氣調節,其室內的空氣要素屬于經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同時其空氣質量影響的亦非單純個體,而系不特定的多數人,故公共場所室內空氣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環境的概念。本案是針對公共場所室內環境提起的涉及公眾身體健康權之訴訟,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受案規定。
案涉商場設置吸煙室是否侵犯了公眾的身體健康權,是該案爭議的另一個焦點問題。
被告辯稱,商場設置吸煙室的行為符合河北省地方性法規,不存在違法情形,不構成民事侵權責任中的加害行為。對此,保定中院認為,《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并未明確規定綜合性商場可以設置吸煙室,且案涉商場三層設置的吸煙室緊鄰母嬰室,而該層應屬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案涉商場設置吸煙室違反法規規定。
就被告關于自動閉合門可以避免煙霧持續逸出、案涉吸煙室不會對商場空氣造成污染的觀點,保定中院審理認為,原衛生部《中國吸煙危害健康報告》以及原告、支持起訴人、專家證人提供的大量研究報告、學術觀點可以證明,設置吸煙室或吸煙樓層并不能使非吸煙者免受二手煙暴露的危害,煙草煙霧及二手煙對人體健康特別是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身體健康具有危害及風險。
本案中,雖無明確的公眾身體受損害之事實,但二手煙對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身體健康的損害、健康風險的提升,是不爭的醫學結論和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法院認定案涉商場設置室內吸煙室不可避免地對室內空氣質量和公眾身體健康造成了危害及健康風險。
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庭審前,就案涉商場設置室內吸煙室的行為,相關部門對被告下達了衛生監督意見書,河北省衛生健康委、河北省愛衛辦進行了調查處理。為此,2019年5月22日,案涉商場吸煙室已經全部關停。這就是說,原告對案涉商場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訴請已經實現。
關于原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服務功能損失的訴請,保定中院認為,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系案涉商場實際經營管理者,其違反法律規定設置室內吸煙室,客觀上縱容了公共場所室內吸煙的行為,造成了室內空氣質量的損害,同時造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及健康風險的提升,應對損害結果和損害風險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本案中,3家被告公司均系獨立公司法人,無證據證實案涉商場為其余兩家公司設立或其參與經營管理。因此,原告要求三河某管理公司外的二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至于具體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內蒙古自治區內化科技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案涉商場自2016年11月5日開業至開庭前的2020年11月20日,共向空氣環境中排放煙草煙霧污染物1879.72kg,通過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主張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216.05萬元。
據了解,上述污染物總數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計算,該司法鑒定所是根據商場公開的財務報表數據,推算出人流量和吸煙人數,并依據相關香煙對于人體危害的實驗數據,最終核算而來。
這一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且計算方法符合規定,因此保定中院予以采信。但是,該院認為,案涉商場吸煙室已于2019年5月22日全部關停,故對原告主張的2019年5月22日之后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部分不予支持。
結合本案實際和相關規定,保定中院酌情確定,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賠償2016年11月5日至2019年5月22日間,因設置室內吸煙室所造成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共計140萬元,這筆費用支付至該院指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門賬戶。
此外,保定中院還判決,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在國家級媒體及河北省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道歉。(記者 周宵鵬)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商場 吸煙室 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