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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人民網北京11月11日電 (記者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近日,財政部制定并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指出,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于財政預算管理范疇,主要是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專項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有效使用,需要調整至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券資金用途變動。
在資金使用方面,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后調整等行為。
《指引》明確了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的具體情形和調整原則。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預期的;項目竣工后,專項債券資金發生結余的;財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確需調整的;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于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于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于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指引》還明確,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用于本級政府符合條件的項目,確無符合條件項目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收回專項債券資金和對應的專項債務限額統籌安排。
編輯:羅文
關鍵詞:債券 專項 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