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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期限內再次欠薪不予信用修復
規范性文件升格為部門規章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合懲戒力度加大
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期限內再次欠薪不予信用修復
又至歲末之時,自11月1日啟動的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正在全國各地轟轟烈烈地開展。
根據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至2022年春節前,以工程建設領域和其他欠薪易發多發行業企業為重點,在全國范圍對欠薪問題實施集中專項治理。
為了讓被欠薪農民工及時拿到應得的工資,制度的完善也在此關鍵時候再添了一把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出臺《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讓欠薪者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正所謂“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3038個用人單位列入“黑名單”
工資報酬是廣大農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權益。維護好農民工的工資報酬權益,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意義重大。
據人社部勞動監察局副局長劉建國介紹,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扛起政治責任,密切協調配合,積極主動作為,欠薪多發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根治欠薪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信用監管是市場監管的基礎,加強欠薪失信聯合懲戒是根治欠薪的重要手段。2017年9月人社部出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從201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各地共將3038個用人單位列入“黑名單”,部本級從中選取公布11批次490個,在懲戒震懾欠薪行為、推進根治欠薪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提高“黑名單”管理法治化、規范化水平,2020年5月實施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專門規定要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要求人社部研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對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失信約束提出了新要求。
為此,人社部組織起草新的《辦法》,由規范性文件升格為部門規章,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規定,細化實化操作規程,確保欠薪失信管理工作在法治軌道內運行,適應新發展階段需要。
聯合懲戒最長期限可達3年
“《辦法》是進一步提升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效能,營造守法誠信勞動用工環境的重要手段。失信懲戒名單管理制度的運行,有利于通過多部門聯合懲戒和社會信用體系評價,讓失信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督促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提升規范用工意識,推動在全社會形成誠信有序、良性發展的用工環境。”劉建國說。
根據《辦法》,列入失信懲戒名單的有兩種情形:一是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二是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一種情形中的“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由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具體數額。
劉建國介紹說,為體現審慎列入、過罰相當,督促用人單位限期改正,《辦法》把“經人社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作為列入前提。此外,還規定了審慎列入條款,即人社部門作出列入決定前,用人單位已經改正欠薪行為,且作出不再欠薪書面信用承諾的,可以不予列入。為用人單位留出一定的改正失信違法行為的時間,就是要充分發揮失信懲戒的教育督促作用,促使用人單位盡快解決欠薪,也體現了對市場主體的包容審慎監管。
顯然,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是《辦法》的“牙齒”,對懲戒教育失信對象、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提升勞動保障監察效能至關重要。一旦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人社部門將把相關用人單位名單轉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等多個方面依法依規予以聯合懲戒,最長期限可達3年,讓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也對各類用人單位起到警示震懾作用,進一步提升其守法誠信意識和水平,維護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場秩序。
信用修復不適用于所有欠薪
一旦犯錯進了“黑名單”,還有修復機會嗎?
事實上,《辦法》對信用修復也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改過自新、提前移出的機會。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可以向人社部門申請提前移出失信懲戒名單。一是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二是改正之日起至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滿6個月。這里將改正時間與移出時間掛鉤,一方面,可以使違法失信當事人起碼受到6個月的聯合懲戒,以維護制度嚴肅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激勵違法失信當事人積極解決欠薪問題,改正越早,移出越早。三是作出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信用承諾。
用劉建國的說法,這正是為了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錯、重塑信用。
為體現信用修復的規范嚴謹,《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申請提前移出失信懲戒名單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已改正欠薪行為證據和不再欠薪書面信用承諾。人社部門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決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欠薪行為都可以信用修復。對特別嚴重的欠薪行為,《辦法》規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一是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期限內再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正在刑事訴訟期間或者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三是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記者 張維)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欠薪 失信 懲戒 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