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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條禁令!湖南發布校外培訓機構禁止性事項負面清單
記者從湖南省教育廳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湖南省中小學校外培訓行為,根據《民辦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中央和湖南省有關“雙減”政策規定,1月25日,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發改委、湖南省民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等部門聯合制定《湖南省校外培訓機構禁止性事項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辦學設置了邊界線,也為各級相關部門開展校外培訓監管劃定了基準線。
據介紹,《負面清單》所指的校外培訓機構是指面向中小學生(含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普通高中學生和3-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湖南省教育廳要求各地要認真組織宣傳解讀,督促校外培訓機構遵照執行,并在培訓場所醒目處張貼《負面清單》,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同時要加大對校外培訓機構特別是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力度,對違反負面清單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并及時列入當地培訓機構“黑名單”。各地要嚴格執行負面清單制度,邊實施、邊總結、邊完善,認真梳理校外違規培訓突出問題及嚴肅查處的典型案例,及時將相關情況反饋至湖南省教育廳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處。本文件自2022年1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校外培訓機構禁止性事項負面清單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關于“雙減”的決策部署,全面整治規范校外教育培訓,有效減輕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和家長經濟負擔,根據《民辦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中央和湖南省有關“雙減”政策規定,經梳理研判,針對面向中小學生(含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普通高中學生和3-6歲學齡前兒童,下同)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明確如下禁止性事項負面清單(共50個事項)。
一、 培訓主體與資質
1. 嚴禁無證無照(證是指辦學許可證、照是指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下同)、有證無照、有照無證的機構開展校外培訓。
2. 嚴禁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其他機構以教育咨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等名義變相開展校外培訓。
3. 嚴禁偽造、變造、變賣、出租、出借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
4. 嚴禁未經批準設立培訓機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5. 嚴禁培訓機構與中小學校聯合舉辦校外培訓。
6. 嚴禁辦學條件不達標的機構舉辦校外培訓。
7. 嚴禁聘用或組織中小學在職教師開展學科類培訓。
8. 嚴禁聘用或組織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開展學科類培訓。
9. 嚴禁培訓機構高薪挖搶學校(含高校)在職教師參與校外培訓。
10. 嚴禁聘用無合法任教資質的外籍教師或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二、 培訓時間與時量
11. 嚴禁在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安排相沖突的時間段組織校外培訓。
12. 嚴禁違規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科類培訓。
13.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銷售周末、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課程、課時包。
14. 嚴禁培訓活動超出規定時間結束,其中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晚于20:30,線上直播類培訓結束時間不晚于21:00。
15. 嚴禁線上學科類培訓以“直播變錄播”等方式變相違反培訓時間規定。
16. 嚴禁違反青少年兒童身心健康規律連續開展培訓,其中線下培訓每課時不超過培訓對象同學段校內課程教學時量,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
三、 培訓地點與場所
17.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和場所。
18. 嚴禁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或組織異地培訓。
19. 嚴禁違反培訓場所規定,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化整為零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培訓。
20. 嚴禁使用存在安全、環保和衛生健康隱患的場所和設備設施開展培訓。
四、 培訓內容與方式
21. 嚴禁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上培訓或者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托管班等名義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22. 嚴禁以游學、研學、夏令營、冬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等名義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
23. 嚴禁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開展學科類培訓。
24. 嚴禁超標超前開展學科類培訓,學科類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地縣域內中小學同期教學進度。
25. 嚴禁培訓機構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26. 嚴禁培訓機構與中小學校聯合組織招生考試或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分班掛鉤。
27.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以課前預習、課后鞏固、作業練習、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業。
28. 嚴禁使用未經審核的學科類培訓材料或使用內容低俗、盜版侵權等違法違規的培訓材料。
29. 嚴禁線下培訓機構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
30. 嚴禁培訓機構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五、 培訓收費與資金監管
31. 嚴禁培訓機構未通過網站、收費場所、線上應用程序、公開媒體等途徑,將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提前向社會公開。
32. 嚴禁在公示的項目外收取其他費用,或巧立名目變相收取其他費用,嚴禁超過公示的標準收費。
33. 嚴禁學科類培訓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過或者變相超過政府指導價的標準進行收費,或在培訓費外另收取任何(包括培訓資料費)其他費用。
34. 嚴禁以虛假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35. 嚴禁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或者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或本門課程剩余20余課時進行預收費。
36. 嚴禁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37. 嚴禁收費后以任何理由拒絕向培訓對象(家長)提供發票,或填開內容與實際培訓不符的發票。
38. 嚴禁違背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辦理退費。
39. 嚴禁逃避收費監管通過收費專用賬戶之外的其他賬戶收取培訓費用,培訓機構預收費未全額納入監管的,不得開展培訓業務。
40. 嚴禁收取培訓費用后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辦學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
六、 廣告宣傳與機構運營
41. 嚴禁在主流媒體、新媒體、網絡平臺以及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發布校外培訓廣告。
42. 嚴禁發布或利用節目、欄目、“軟文”等方式變相發布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焦慮的校外培訓廣告。
43. 嚴禁在中小學和幼兒園內開展與校外培訓有關的廣告宣傳或商業活動。
44. 嚴禁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校外培訓廣告。
45. 嚴禁就培訓對象升學、通過考試或者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或者對外公開學員等級證書、分數排名以及升學錄取人數。
46. 嚴禁利用教育考試招生機構、教育科研機構、相關競賽組織機構、相關教育考試命題人員作招生宣傳或推薦。
47. 嚴禁利用中小學校及其在職教師誘導或者變相強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
48. 嚴禁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資本化運作,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
49. 嚴禁上市公司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或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
50. 嚴禁外資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總臺記者 趙喜)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培訓 嚴禁 機構 校外 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