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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電子廢棄物直接焚燒或構成污染環境罪

2022年03月01日 16:11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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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1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審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十大典型案例,包含醫療廢物、過期藥品、電子廢棄物、“洋垃圾”等各類固體廢物污染問題。其中一案被告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直接焚燒廢舊電路板、廢舊電線等電子廢棄物,法院一審判決該案13名被告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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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最高法強調,該案有助于推動電子垃圾依法有序回收利用,促使材料回收再加工行業的健康發展,彰顯了司法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最高法本次公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典型案例共十件:

一、 重慶某醫用輸液瓶回收有限公司、關某崗、陳某林、李某芳等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污染環境案

二、 司徒某戌、司徒某協、陳某峰、李某賢等非法傾倒毒性工業固體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三、 山西某生化藥業有限公司、田某坡等非法處置過期藥品污染環境案

四、 句容市后白鎮某村民委員會、袁某政等非法掩埋廢酸、廢油脂等污染環境案

五、 張某偉、張某盟、姜某、康某輝等非法傾倒廢料污染環境案

六、 陳某勤等焚燒電子垃圾污染環境案

七、 朱某違規收納、傾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案

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郎溪某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寧波高新區某貿易有限公司、黃某庭、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九、 麗水市綠色環保協會訴青田縣某廢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廠、胡某泉等非法傾倒廢渣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 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訴陜西省西咸新區某管理委員會不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和典型意義

一、 重慶某醫用輸液瓶回收有限公司、關某崗、陳某林、李某芳等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重慶某醫用輸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醫療機構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玻璃輸液瓶的回收、運輸、處置(不含醫療廢物),法定代表人關某崗。2018年8月,該公司從醫療機構回收玻璃輸液瓶后,與北京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處理)股東李某芳、陳某林共謀,以320元/噸的價格將約1300噸玻璃輸液瓶出售給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北京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陳某林安排陳某強進行管理生產,在生產過程中,工人對其中混雜的針頭、棉簽、輸液管等廢物進行了掩埋處理。案發后,對掩埋的廢物進行挖掘并轉運,經鑒定,該批廢物系危險廢物,共計16.27噸。

2018年11月,關某崗明知李某芳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介紹易某林將其存放在重慶某醫用輸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的玻璃輸液瓶瓶蓋出售給李某芳以賺取差價。2019年1月至3月,李某芳雇傭工人分離、篩選、清洗收購的瓶蓋,清洗廢水未經處理直排外環境,篩選出的針頭、棉簽等廢物堆放在廠房內。案發后,經鑒定,從易某林處收購的瓶蓋均系危險廢物,經應急處置,轉移瓶蓋等廢物共計72.9噸。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重慶某醫用輸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關某崗、李某芳、陳某林、陳某強、易某林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關某崗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污染環境引發的刑事案件。醫療廢物往往攜帶大量病菌、病毒,具有感染性、傳染性等危害,尤其是在當今疫情防控常態化、醫療廢物處置壓力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非法處置行為不僅對環境產生污染,也會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本案中相關單位和人員在沒有取得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從事醫療廢物的處置,造成環境污染,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本案的審理,展現了人民法院對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決不姑息、嚴厲打擊的態度,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關的醫療機構、企業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處置醫療廢物,避免因不當處置引發公共健康風險。

二、 司徒某戌、司徒某協、陳某峰、李某賢等非法傾倒毒性工業固體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廣東省江門市某實業有限公司(另案處理)副總經理王某(另案處理)將該公司生產新能源汽車鋰電池正極材料過程中產生的毒性工業固體危險廢物浸出渣(以下簡稱浸出渣)23067噸,以每噸318元的費用交給無相關資質的司徒某戌、司徒某協非法處置。司徒某戌、司徒某協又將上述浸出渣轉包給無相關資質的陳某峰等多人分別運到廣東省恩平市、江門市新會區、鶴山市、陽江市、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等地非法處置。李某賢受陳某峰指使,負責組織車輛、司機將其中4700多噸浸出渣分別運到恩平市東成鎮某磚廠和新會區沙堆鎮某磚廠進行非法傾倒。

【裁判結果】

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司徒某戌、司徒某協、陳某峰、李某賢違法處置有毒物質,后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決四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沒收違法所得。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非法處置新能源汽車鋰電池材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毒性工業固體危險廢物引發的刑事案件。新能源汽車產業是國家政策引導的經濟發力點,也是當下熱門的環保產業。作為新能源汽車核心部件之一的電池材料,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若因違法處置造成污染,將與為了環保目的而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初衷相悖。本案涉案固體廢物數量巨大、毒性強、污染地域橫跨兩省多地、環境污染損害后果嚴重,人民法院在判斷被告人是否具有污染環境的主觀故意時,參考被告人的職業經歷所體現的正常認知水平,認為作為運輸行業經營者,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具有危害性及隨意傾倒會污染環境,應有一定的認知,并負有核實了解的義務。該案的處理,既有利于防范環保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污染環境風險,推動環保產業綠色健康發展,也對運輸行業經營者非法運輸污染物,放任污染環境結果發生的行為起到了警示、震懾作用。

三、 山西某生化藥業有限公司、田某坡等人非法處置過期藥品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生化藥業有限公司具有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等。2019年7月,該公司經營的諾氟沙星膠囊、銀黃顆粒等十余種藥品過期,需要及時處理。作為實際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過期藥品需做無害化處理,仍決定將該批過期藥品私自傾倒、處置,并于2019年7月3日讓公司工作人員閆某德和呂某分別駕車將該批過期藥品拉運至太原市小店區傾倒處置。經鑒定,涉案藥品總凈重3217.672千克。另查明,涉案過期藥品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2020年3月20日,當地環保部門出具材料稱,傾倒現場的過期藥品包裝未破損,尚未直接接觸土地或者其他資源。

【裁判結果】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山西某生化藥業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田某坡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并安排公司人員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被告人閆某德、呂某作為被告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了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五萬元;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閆某德、呂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非法處置過期藥品引發的刑事案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維生素、礦物質類藥,調節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藥),以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藥”均為危險廢物,屬于“有毒物質”,藥物中的成分散落在環境中極易造成污染。日常生活中,較為普遍地存在對于過期失效藥品的危害性以及如何處置認識不足等問題,將過期藥品視為普通生活垃圾隨意丟棄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土壤、水資源等污染。本案的處理,有助于警示社會公眾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法定義務,推動建立暢通的失效藥品回收渠道,減少亂扔、亂倒、亂焚過期藥品行為,引導全民參與、人人動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四、 句容市后白鎮某村民委員會、袁某政等非法掩埋廢酸、廢油脂等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胡某富與江蘇省句容市后白鎮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承租土地,建設廠房從事潤滑油生產經營業務。后因債務問題停產,廠房長期無人管理,貯存設施老化,廠房內的廢酸、廢油脂外流,致使周邊環境受污染而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訴舉報。2017年3月,環保部門會同專業機構至現場調查情況,對廠房內的廢酸、廢油脂等進行了初步估算,合計重約80噸,所需處置費用約100萬元。2017年12月11日,該村民委員會主任袁某政提議并主持會議,研究決定將上述廠房內的露天廢物進行挖坑深埋處理。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陳某駕駛挖掘機在廠房北側院外挖坑,并將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廢酸、廢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內。案發后,從坑內挖出廢酸、廢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噸,當地人民政府支出670萬余元進行應急處置。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江蘇省句容市后白鎮某村民委員會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袁某政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非法掩埋廢酸、廢油脂引發的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社會綜合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美麗鄉村建設的重要力量,要不斷提升自身的環保意識和法治水平,帶頭遵守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環境。本案中,村民委員會及袁某政等因缺乏相關法律意識,“好心”辦了壞事,教訓深刻,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而法院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又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體現了環境司法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理念,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

五、 張某偉、張某盟、姜某、康某輝等非法傾倒廢料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日,張某偉將其在河北省正定縣某村西的廢舊塑料顆粒加工廠內的廢塑料、廢油布、廢油墨桶、廢油漆桶等廢料,伙同張某盟聯系無任何經營手續的康某偉(另案處理),以800元/車的價格進行處置。后康某偉以200元/車的價格讓姜某提供傾倒場所,康某偉糾集康某輝先后非法向井陘縣孫莊鄉某村北一滲坑傾倒6車危險廢物,在非法傾倒第7車時被查獲。后公安機關將危險廢物重新撿拾并交由有資質的公司處置,張某偉支付相關處置費用。經鑒定,已傾倒廢料和被查獲的車上廢料均為危險廢物,重量共計3.99噸。

【裁判結果】

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偉、張某盟、姜某、康某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鑒于四被告人已傾倒的固體廢物不足3噸,在案發后認罪認罰,積極履行修復義務,判決張某偉、張某盟、姜某、康某輝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除姜某系累犯外,其他三被告人均適用緩刑。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非法傾倒廢料引發的刑事案件。廢塑料、廢油布、廢油墨桶、廢油漆桶等固體廢物在生產生活中較為常見,其對環境的污染容易被忽視。尤其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大量廢塑料、廢油布、廢油墨桶、廢油漆桶等固體廢物的企業,更須對此有清晰認識,做到合法合規處置,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本案的處理,有助于推動有關企業和群眾對日常生活中常見固體廢物進行恰當的處置,提高社會公眾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性的認識,推動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置。同時,本案審理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關于“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的規定,將被告人事后積極履行環境修復義務的情形作為從輕量刑情節,依法適用緩刑,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理念,有助于受損生態環境的及時有效修復。

六、 陳某勤等焚燒電子垃圾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陳某勤伙同林某燕、蔣某國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間,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江西省德興市花橋鎮某村一山塢內建設無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焚燒爐,采取直接投爐的方式焚燒廢舊電路板、廢舊電線及混合了廢舊電路板的“水泥球”等電子廢棄物,提煉含銅、金、銀等金屬的金屬錠。經鑒定,該類電子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采用上述無環保措施的直接焚燒方法,對空氣、水及土壤造成了嚴重污染。陳某琴等人在明知加工點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且不具備防治污染措施的情況下,仍然從各地收集大量廢舊電路板等電子垃圾送至該非法加工點處置,嚴重污染環境。

【裁判結果】

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勤等13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沒收、追繳違法所得。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焚燒電子垃圾引發的刑事案件,具有涉案人數多、范圍廣、影響大等特點。隨著經濟發展、科技進步,電子垃圾逐漸成為生產、生活垃圾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機動車船等,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本案中,人民法院對非法收購、處置、冶煉等各犯罪環節實施全鏈條打擊,徹底斬斷非法冶煉電子垃圾的利益鏈條,有力打擊了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本案的審理,有助于推動電子垃圾依法有序回收利用,促使材料回收再加工行業的健康發展,彰顯了司法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七、 朱某違規收納、傾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間,朱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獲得垃圾消納資質的情況下,在北京市昌平區某村東南側一院內經營垃圾中轉站,違反規定收納、傾倒未經處理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測量,朱某違規收納、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計2858.3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1510.3立方米,嚴重污染環境。有關部門對上述垃圾進行處理,產生生活垃圾清運費用共計39萬余元。

【裁判結果】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朱某未獲得相關資質,違規收納、傾倒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情形,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判決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違規收納、傾倒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引發的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令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對生活垃圾的分類、運輸、處理、回收等處置步驟做出了明確規定。實踐中,隨意排放、傾倒、處置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的現象時有發生,常因缺乏及時的管理,日積月累造成不同程度的空氣、水、土壤等污染。本案的審理,不僅有助于推動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提高法律意識,明晰無資質擅自收納、傾倒未經處理生活垃圾將被追究法律責任,也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強化法律意識,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愛護生態環境。

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郎溪某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寧波高新區某貿易有限公司、黃某庭、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郎溪某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某東聯系黃某庭,欲購買進口含銅固體廢物。黃某庭為此聯系寧波高新區某貿易有限公司以及薛某。薛某在某國組織了一批138.66噸的銅污泥,由寧波高新區某貿易有限公司以銅礦砂品名制作了虛假報關單證,并將進口情況以《錢總貨物清單222》傳真等方式告知郎溪某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確認后,由黃某庭在上海港報關進口。后該批固體廢物被海關查獲滯留港區,無法退運。經鑒定,涉案銅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屬,需委托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處置費用為105.37萬元。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訴訟。另,在本案訴訟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就寧波高新區某貿易有限公司、黃某庭、薛某共同實施走私國家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提起刑事公訴,寧波高新區某貿易有限公司、黃某庭、薛某被追究刑事責任,郎溪某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四被告在明知銅污泥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共同商議、分工合作,實施了非法進口、購買境外固體廢物的行為,造成了環境污染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四被告連帶賠償非法進口固體廢物(銅污泥)的處置費105.37萬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非法走私“洋垃圾”引發的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洋垃圾”的打擊力度,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但出于巨大非法利益的誘惑,仍有不少違法行為人鋌而走險,從國外進口“洋垃圾”,對我國生態環境造成了重大安全隱患。本案中,在進口的固體廢物無法退運情況下,法院判決違法行為人承擔無害化處置費用,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有效震懾潛在的違法行為人,同時明確了違法行為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仍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體現了環境司法對違法行為人全面追責的鮮明態度。

九、 麗水市綠色環保協會訴青田縣某廢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廠、胡某泉等非法傾倒廢渣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青田縣某廢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廠于2008年成立,并以胡某泉個人名義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但該廠實際由胡某泉等十三人合伙經營。該廠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廢礦物油為主要原料,通過“土法煉油”方式非法提煉非標柴油,隨意排放廢氣,并將焚燒后的煤渣與廢渣混合物傾倒在廠區周邊,致使周邊土壤受到嚴重污染。經鑒定,傾倒廢渣的行為對1732.5立方米土壤造成污染,其中622.5立方米土壤需要開展工程修復,費用為37.14萬元。另,青田縣某廢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廠及胡某泉等人于2019年7月繳納138萬元至環境保護局危險廢物處置保證金專戶,用于涉案污染物的處置。

【裁判結果】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認可已繳納的138萬元用于涉案污染物的處置,并將剩余32.87萬元用于償還本案所涉土壤修復工程費用和土壤生態補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各被告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支付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非法傾倒廢渣引發的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因固體廢物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修復的急迫性,積極發揮司法職能,多次組織現場勘驗、座談,在充分實現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以及取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調動各類主體的積極性,以調解的方式化解了糾紛,實現政府、法院、檢察院、社會團體以及侵權人的共同參與、共同協作、共同治理,使得修復工程費用和生態補償費用以最快的形式、最短的時間到位,為陸續開展的污染修復工作提供了保障,在定紛止爭的同時,實現受損生態環境的及時有效修復。

十、 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訴陜西省西咸新區某管理委員會不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戰國時期的望夷宮遺址位于陜西省西咸新區,遺址總面積30余萬平方米。因望夷宮遺址保護范圍內一處東西走向的溝道內存在大量建筑垃圾,溝道南側填埋的建筑垃圾約為30000余立方米,溝道西北側填埋的建筑垃圾約6000立方米,不僅污染周邊生態環境,還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侵害,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以陜西省西咸新區某管理委員會不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為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訟過程中,經法院督促,該管理委員會邀請環保專家及文物保護專家對現場進行了實地查看,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完成涉案地塊的土壤分析調查,并根據專家意見制定了《望夷宮遺址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依據該工作方案,由管理委員會牽頭,組織文物局、生態環境局、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等職能部門,按照“清、運、填、覆、綠”的程序,進行清理整治,使局部環境得到改善,揚塵污染得到根本性治理。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為其訴訟請求已得到實現,遂撤回起訴。

【裁判結果】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管理委員會在訴訟過程中清運整治建筑垃圾,消除文物保護潛在危險,有效保護遺址本體,達到預期目標。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撤回起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而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的規定,故裁定準許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行政機關未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機關積極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本案中,望夷宮遺址保護范圍內填埋大量建筑垃圾,不僅污染周邊生態環境,還影響遺址文物保護。為妥善保護遺址文物、整治環境,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推動行政機關積極作為,通過現場勘查、征詢專家、確定方案、多方聯動、集中整治、現場驗收等程序,實現了有效治理環境、消除文物潛在危險保護遺址本體的訴訟目的,有效保護了文物遺址生態環境,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多元共治的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輯:李京

關鍵詞:廢物 處置 污染環境 非法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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