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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宋鑫:盡快出臺礦業權出讓收益率有關政策
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5日電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重要保障。但由于所有者權益理論不完善、評估方法運用欠妥及沒有相關配套細則等問題,導致新舊制度無法平穩過渡,企業稅負大幅增加。全國政協委員宋鑫建議,應盡快出臺礦業權出讓收益調整政策,統籌考量礦產資源權益金中礦業權出讓收益和資源稅的經濟內涵關系,并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和算法,在開采階段依據礦產品銷售收入以收益率為主的形式征收所有者權益。
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宋鑫
據了解,為落實《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7〕29號),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發布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30個省(區、市)相繼發布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價,對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實踐證明,其嚴重增加了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稅費負擔。以黃金礦業為例,其礦產資源稅費占銷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遠高于國際平均3.37%的水平。礦產資源稅費結構改革前后,其中出讓環節占比由5%提高到53%,開采環節由89%下降到47%,與國際慣例相差較大,美國、加拿大等出讓環節占比10%,開采環節占比88%。據了解,有關部門已開展以出讓收益率為主的政策研究,但至今未解決,建議加快政策出臺,避免危及礦產資源安全。
通過調研,宋鑫發現,礦業權出讓收益和資源稅經濟內涵關系尚需理順。改革前,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等,黃金探礦權采用符合國際慣例的申請在先方式取得,出讓環節無需有償處置,主要通過開采環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改革后,國發〔2017〕29號文件明確“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因此,資源稅的經濟內涵包括了國家所有者權益。但有關部門忽視了這一稅費合并的含義和事實,認定僅有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實現途徑,導致稅費計征重疊。
同時,礦業權出讓收益測算未考慮企業前期投入。宋鑫表示,改革前,絕大部分黃金探礦權由企業自行出資探礦,改革后,需要對全部資源補繳礦業權出讓收益,而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直接沿襲礦業權價款的評估、測算辦法,主要以預期收益為原則,對企業前期是否有投入不加以區分,都按同一標準測算出讓收益,造成企業前期投入收益被忽略。
此外,以收益金額為主的征收形式,可能導致所有者權益難以保障。財綜〔2017〕35號文件提出出讓收益金額和出讓收益率兩種征收形式,但由于收益率的規定過于籠統,地方在探索過程中優先采用一次性或短期內征收出讓收益金額的形式。對黃金等高風險礦種,礦業權出讓時,資源的大小、邊界、質量都沒有確定,價值無法計算,所有者權益更難以核算。宋鑫認為,且由于礦產資源的稀缺性和開發的長周期性,收益金額形式也不利于各項財政的長期穩定收入。
因此,宋鑫建議,礦業權出讓收益政策理解和執行上的諸多問題,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因此,應盡快出臺礦業權出讓收益調整政策,并將該政策與辦理礦業權新立、延續、擴界和整合等審批手續脫鉤,為企業對抗疫情,促進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創造條件。
同時,要統籌考量礦產資源權益金中礦業權出讓收益和資源稅的經濟內涵關系,避免在稅費計征測算時重復征收;對黃金等高風險礦種,改革前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無需有償處置的,不再補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此外,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和算法,在開采階段依據礦產品銷售收入以收益率為主的形式征收所有者權益,并完善相關配套細則;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測算礦業權出讓收益率時,扣除企業自行出資部分的投資收益;將黃金等高風險礦種列為出讓收益率征收試點,并從國家層面確定出讓收益率合理范圍。(文/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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