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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圓桌會|拐賣婦女問題,如何通過修法來整治?
近期,一些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事件曝光,引發輿論關注。
在日前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與會人員圍繞“拐賣婦女的社會問題咋整治”打開了話匣子……
焦點一:強制報告排查和制度,誰該承擔義務?
修訂草案二審稿:
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曹鴻鳴:
被拐賣婦女在當地生活多年,在這一過程中,但凡有人過問、報告,就可能得到及時制止糾正。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強制報告和排查制度,對于防范打擊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惡性案件意義重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志今:
建議把醫療機構列入強制報告的主體單位。在辦理孕婦分娩和新生兒出生證明時,如果醫生護士發現有婦女涉嫌被拐賣的情況也應及時報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景漢朝:
規定強調“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報告,我認為不能簡單理解為一種職務行為,建議把“在工作中”的表述刪掉。比如,疑似拐賣、綁架婦女的行為正在發生,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正好在自家地里干活,發現這個情況不報告肯定不行。
焦點二:拐賣婦女事件中,婦聯應該起到啥作用?
修訂草案二審稿:
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鮮鐵可: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婦聯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收買拐賣婦女等侵權行為的排查報告,改得比較好。我認為應當進一步在法律中強化、拓寬婦聯的責任,發揮好基層婦聯干部的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海星:
實踐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處理侵犯婦女權益的事件不及時、不妥當、不作為,甚至違法作為,造成負面影響。建議增加婦聯組織就嚴重侵害婦女權益事件可以提出督促處理意見的規定,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履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矯勇:
從司法實踐來看,強力部門聯合出手能夠有效降低這類犯罪發生。對于拐賣婦女問題,關鍵還是要預防為主、嚴厲打擊,強化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責任。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錦斌:
規定婦聯“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等排查,容易理解為讓婦聯牽頭。《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等現有政策已明確打拐工作機制由公安機關牽頭。而且從實際情況看,不少基層婦聯工作人員是兼職,作為排查主體有一定困難,改成“協同配合”公安等部門更便于操作。
焦點三:拐賣婦女違法犯罪,怎么打擊更有效?
修訂草案二審稿: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平:
這些年對拐賣、綁架婦女的判決,特別是對收買人的懲處比較輕,我認為應該修改刑法,買賣雙方同罪。對于一些性質惡劣、影響惡劣的情形,建議加重刑責,該重判的必須重判。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
贊同買賣雙方同罪。另外,收買過程中凡是幫助、維持、恢復受害人拘禁、受強制、受侵犯狀態的行為,以任何方式阻礙解救的,建議都視為拐賣或收買的共同犯罪,視不同情況按妨礙公務罪、收買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
針對某些惡性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涉及非法拘禁、拐賣、綁架、家暴等行為的,如果受害婦女本人無法進行訴訟,可以由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賈廷安:
有效杜絕拐賣婦女現象,要充分發動人民群眾。建議增加鼓勵人民群眾舉報的規定,公民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證舉報屬實的,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焦點四:被解救的受害婦女,如何救助更妥當?
修訂草案二審稿: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
收買婦女產生的婚姻關系,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法律規定。這種婚姻關系如果成立,就可能把犯罪問題轉化成家庭事務。建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進一步明確拐賣的婚姻關系不成立,操作中可以先解除,再根據受害婦女個人意愿決定是否恢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景漢朝:
拐賣、綁架婦女的情況很復雜,處理時要注意尊重婦女的真實意愿,不能簡單化。有的婦女可能原籍沒有親人了,愿意留在當地、孩子也在當地,強行送回原籍的話沒人管,這是個實際問題。當然,嚴重違法犯罪依法該怎么處理就要怎么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鮮鐵可:
建議多培養一些婦女工作方面的心理咨詢師等專門人才,有針對性地對受害婦女開展心理安撫;同時在本條款中增加“婦女聯合會”,使婦聯組織也成為安置、救助和關愛被解救婦女的部門主體之一。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
一些智力或者身體有殘疾的特殊婦女是由托養機構負責集中照顧的,建議增加規定,托養機構應保護所照顧的有精神疾病、殘疾婦女不受性騷擾、性侵害、身體傷害、人格侮辱。
記者:白陽
編輯:賈真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婦女 拐賣 拐賣婦女 綁架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