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立法法修正草案是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一件大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上大會審議”凸顯出這部法律的與眾不同。
立法法修正草案反復強調憲法在立法各個階段的重要性,這是堅持依憲治國的重要體現。在總則部分,修正草案增加了“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明確了憲法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強調了立法活動中憲法的最高法與根本法地位,由此真正落實“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立法表述,維護了憲法的權威。
憲法既是制定法的依據,也是立法執行和審查的準據。如果將立法分為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在不同的階段都應當體現出憲法精神。在立法法本次修正中,明確了法律起草、審議過程以及備案審查工作中的合憲性要求。如在提出和修改法律案時,應該說明其中涉及合憲性問題的相關意見;當法律案被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或者是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時,在法律案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除了對“重要的不同意見”進行說明外,也需要對其涉及的合憲性問題予以闡明。也就是說,立法法修改后,是否符合憲法要求將成為未來法案審議的重要內容。
備案審查制度的完善也是本次修正的一大亮點。修正草案完善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以及國務院備案審查機構的主動審查與專項審查制度,還建立健全了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此前在備案審查中,以“不得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為審查標準;在本次修改中,是否“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也被納入審查內容之中,這將使憲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對于不斷推進、提升我國法律法規備案審查工作質量有重要意義。
立法法修正草案貫徹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強調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此次修法還特別總結了2015年以來的實踐經驗,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地位和作用。在立法各個階段,都要保障人民參與、實現人民權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要立什么法?怎么立法?立法如何與執法、司法、守法銜接?這些都不能離開“人民”這個關鍵詞。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應當持續完善基層民主機制、擴大公眾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廣泛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此外,還應對公眾參與立法的方式方法進行創新,使立法決策能準確、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與人民生活需要,更好地協調各方面的利益。
立法首先要做加法。“民本”思想是傳統中國治國理政的重要方略,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政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本次修法中,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范圍增加了一項——“基層治理”。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社會治理”的概念,中共二十大報告系統闡述了“社會治理體系”的內涵。從“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體現了治國理政理念的重大轉變:管理主體是一元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是多元扁平化的,是一個人民性、包容性、融合性很強的概念,更強調政府的溫度和人民的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是一個前景廣闊、但立法經驗還有待積累的領域,未來還需要在工作中進一步探索。
立法也要做減法。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條規定,對于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清理。從法制史的角度看,一個政權建立之初社會關系往往較為簡單,“約法三章”即可。但發展到今天,多層次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可歷史遺留的法律法規卻還未被完全清理,由此可能導致守法者無所適從、不法者上下其手,影響人民對法治的信心。因此需要通過立法法建立常態化的審查機制和退出機制,減少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這樣才能真正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讓人民有明確的法律預期、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