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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權益要“縮水” 全國政協(xié)委員王興東:導演成了“第一作者”?
權益要“縮水”?編劇提三問
在影視圈,《著作權法》一直被編劇們視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可是現在,這道屏障的“安全系數”卻讓他們擔心不已。昨天下午,上百名編劇齊聚中國現代文學館,就上月剛剛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進行座談。王興東、汪海林、閆剛、余飛、宋方金等知名編劇做了主題發(fā)言,逐條對該稿提出疑問。
劇本不是“文字作品”?
僅從文字上看,此次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多少讓編劇們感到寒心。編劇余飛做了一項統(tǒng)計:在該稿中,“制片者”共提到6次,“表演者”共提到20次,可“編劇”和“劇本”都只提到1次。編劇閆剛則進行了一番對比:現行的《著作權法》中,涉及“表演者”的權利條款共有433個字,此次修改后卻增加到了687個字,“為什么其他從業(yè)者的權益都在增加,編劇的權益卻在縮減?這恐怕不僅僅是文字上的吝嗇!”
更令編劇們不滿的是,該稿首次明確了“文字作品”的范圍,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都被列入其中,唯獨編劇界多次提議加入的劇本被排斥在外。對此,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王興東表示,《伯爾尼公約》及各國涉及著作權的相關法律,都將劇本列為保護對象,“我們要求將劇本明確列入‘文字作品’,影視劇本就其作用和價值,有理由光明正大挺身進入著作權法的保護領地。”
編劇四權利被“取消”?
《著作權法》此次修改歷經數稿,在此前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修改稿中曾明確寫著:“制片者使用劇本、音樂等作品攝制視聽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這則條款因為增加了編劇們的權益,一度讓他們很興奮。然而,在此次送審的第三稿中,關于劇本許可權和支付報酬權的文字卻不翼而飛。
更令編劇們揪心的是,現行《著作權法》中列出的著作權人17項權利,還被整合成了13項,修改權、放映權、攝制權、匯編權4項權利不再單獨列出,而是被并歸到其他條款。
以修改權為例,現行《著作權法》中的表述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而修改后的新稿則將其歸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即“允許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編劇宋方金認為,現行法律的表述原本很嚴謹,修改劇本的剪刀捏在編劇自己手里,現在“授權”變?yōu)?ldquo;允許”,就會給人可乘之機。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編劇 導演 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