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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張澤忠受賄1700余萬一審判死緩
7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辦公廳原黨組成員、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張澤忠及其胞妹張愛霞受賄、莊建偉窩藏案一審宣判。圖為宣判現場。
7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辦公廳原黨組成員、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張澤忠及其胞妹張愛霞受賄、莊建偉窩藏案一審宣判。圖為宣判現場。
據聊城中院官方微博消息,7月4日,該院對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辦公廳原黨組成員、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張澤忠及其胞妹張愛霞受賄、莊建偉窩藏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受賄罪判處張澤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受賄罪判處張愛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以犯窩藏罪判處莊建偉有期徒刑二年。
聊城中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澤忠在擔任青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市人事局局長、青島市委常委、秘書長、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兼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工作安排、項目審批、工程承攬、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單獨或者伙同其胞妹張愛霞收受或者索取山東用友政務軟件公司等18個單位和劉崇珂、楊同軍等9人賄賂,折合人民幣1701.7704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愛霞伙同張澤忠共同受賄兩次,受賄人民幣600萬元。
在2012年3月張澤忠被山東省紀委雙規及同年8月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被告人莊建偉明知張愛霞和張澤忠具有共同受賄且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事實,仍然為張愛霞逃匿提供方便,直至2013年3月被抓獲歸案。
聊城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澤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愛霞伙同張澤忠共同故意受賄,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莊建偉明知張愛霞實施了伙同張澤忠共同受賄的事實,仍然幫助張愛霞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被告人張澤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本應依法予以嚴懲,鑒于其歸案后主動交代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且積極退贓,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張愛霞全部退贓,積極繳納財產刑保證金,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莊建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張澤忠當庭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編輯:曾珂
關鍵詞:山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 張澤忠 受賄 一審判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