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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非法定代表實際領導也須審計 將地方債等納入審計
昨天,中央紀委機關、中組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社部、審計署、國資委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首次明確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同時國企非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等領導也要進行審計。
□重點關注
國企非法定代表人領導也須審計
《細則》共分8章60條,細化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等內容。標志著經濟責任審計法律規范體系已基本構建完成。
《細則》提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同時,《細則》首次明確了涉及審計的六大關注度極高的重點問題,包括國企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企業主要領導,也需進行經責審計。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表示,雖然這些主要負責人,并未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但卻實際履行企業經營管理等重要職責,并對企業重大決策和經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關鍵崗位領導任內至少審計一次
6點明確
一、 建立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二、 根據黨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 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四、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重點。
五、 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六、 審計機關可以對地方黨委與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黨委與行政主要領導干部,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同步經濟責任審計。
□官方釋疑
1哪些方面對以往規定作了細化?
將地方債反浪費等納入審計
張通介紹,中辦和國辦于2010年10月頒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細則》對兩辦《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
細化明確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審計對象范圍。細化明確了地方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國企領導的審計內容,將地方政府性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民生改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等情況列入審計內容。
2哪些黨政主要領導需接受審計?
地方黨政正職均須經責審計
張通表示,一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黨組、黨工委)正職領導干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干部。
二是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主要領導干部,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主要領導干部,以及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干部等。
編輯:羅韋
關鍵詞:審計 領導干部 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