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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災央企凸顯“脊梁”作用
央企履行社會責任一以貫之
“從實踐上看,近年來,企業重視社會責任已成趨勢。魯甸地震發生后,央企按照國務院國資委指示,立即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大災大難中盡顯央企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高明華表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義務性質的社會責任,如環境保護、提供高質量的和安全的產品和服務等;二是非義務性質的社會責任,如賑災捐款捐物、資助教育事業等。前者是強制性的,后者是自愿的。
“本次抗震救災中,如電信企業保障通信的暢通、電網企業保障電力的供應等,這些社會責任是義務性質的;而有些社會責任則是非義務性質的,如捐款、捐物等。”高明華表示。
“央企積極參與各類救災行動,履行社會責任,是有光榮傳統的。”許保利也表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由央企的性質和使命所決定的。
也正因此,國資委一直高度重視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工作,并要求中央企業發揮表率作用。2008年國資委出臺了《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2011年,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十二五”和諧發展戰略實施綱要》。2012年5月,國資委又成立了中央企業社會責任指導委員會,進一步加強了對央企履行社會責任的工作指導、戰略決策和制度完善。2014年,國資委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推動中央企業進一步深化社會責任意識,完善社會信息披露和溝通機制,不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切實實現中央企業與經濟社會環境的和諧發展,努力成為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率。
不過,盡管央企近年來履責水平不斷提高,但公眾的滿意度并未同步提升。有業內專家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公眾期望值高。公眾會認為央企占有大量公共資源,社會責任履行應該非常好,已遠遠高于對一般企業的要求;二是公眾對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時有矛盾,很難回應;三是我國正處于改革深水期,很多矛盾集中在央企身上體現。
對此,廣東省社科院國資監管研究中心主任梁軍認為,在一些人看來,所謂的資本回報率,是衡量企業存在合理性的唯一指標,而忽視了企業對國家、社會和國民的責任,忽視了國有企業脫胎換骨的改革變化。
“更容易被忽視的是,從這次抗震救災中可以看出,雖然由國務院國資委下達了抗震救災的動員令,以央企為主力的國企方陣奉命而行,但是,從具體而微的每一家國企,以及每一位國企員工的行動態度和投入力度來看,這絕非行政命令所能及。更大的動因在于,這是國企屬性的本能反應,是國資系統持之以恒培育企業社會責任的作用。”梁軍認為,除了抗震救災,在事關國家和民族利益、人民福祉的許多方面,國企都承擔了大量顯性和隱性的社會責任,而這些付出,在“資本回報率”數據比較中是看不到的。
編輯:羅韋
關鍵詞:企業 央企 責任 抗震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