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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等就《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答問
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記者高敬、白陽)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3日,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出臺《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答:國務院2014年2月7日批準發布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同時取消了企業年檢制度。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制度支撐,是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后監管的重要舉措。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過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保證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
問:條例對企業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條例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條例明確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序和公示載體,并把年度報告內容限定為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信息,而對于企業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等信息,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業信息即時公示制度。規定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確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問:條例對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作了哪些規定?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監管主體,在履行有關企業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確政府部門的公示義務。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二是明確政府部門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規定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編輯:曾珂
關鍵詞: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工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