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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企業隱瞞信息將上“異常名錄”
企業信息全公示下月開始實施。
在昨日(9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配套的5部補充規章制度也已經由工商總局下發,其中包括企業信息的抽查辦法,以及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等。
此外,針對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報公示也進行了詳細規定。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014年度以及2013年度的年報最終公示截止日期都為2015年6月30日。
工商總局外資注冊局局長馬夫表示,如果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企業四種情形將上“異常名錄”
隨著企業注冊登記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在新增市場主體數據迅速攀升的同時,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出臺,對規范和維護市場良性運行格外重要。
上月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正式公布之后,圍繞這一條例配套規章的公布便提上日程。
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此前,工商總局已經公布了包括《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在內的5項配套措施。
根據工商總局提出的辦法,針對企業的抽查,規定抽查的對象為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信息的情況,主要包括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和企業即時公示信息。同時也明確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比例和次數。
在昨日的發布會上,馬夫表示,所謂定向抽查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規模、類型、所屬行業等條件來確定,對這個行業進行定向抽查。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企業出現四種情形會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將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用明顯的紅色標記進行提示,這四種情形是: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是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三是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四是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馬夫表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
編輯:羅韋
關鍵詞:企業 信息 公示 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