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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案庭審紀實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我有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
公訴人指出,言論自由固然是憲法性權利,但權利并不是絕對的,是不能濫用的。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當權利已經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遮羞布”,當權利已經突破了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這些權利就已經被濫用;當權利的濫用侵害到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時,不僅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更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和打擊。
——杜撰社會問卷調查報告,偽造支持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會問卷調查報告,并在“維吾爾在線”網站以虛假數據公開發表調查報告,在課堂上引用其內容,偽造支持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該調查報告2010年11月12日發表于“維吾爾在線”網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主要內容為:經過幾年的文獻與問卷準備和實地調查,伊力哈木老師組織的維吾爾在線《新疆民族關系研究》課題組于2009年10月至12月15日和2010年1月至3月,2010年5月至9月15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六市兩縣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內地三市進行了問卷調查和訪談。該報告中的維吾爾族自治和獨立傾向部分的調查結果:12.3%的維吾爾人認為獨立建國才能解決維漢問題,而81.3%認為“高度自治”可以解決維漢問題。
視聽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稱:“同胞要獨立,這個比例不低,占了13%的人要獨立,然而還有相當大比例的人,有說87%的人,我沒有記錯,是要自治的,高度自治,但這些高度自治的人,要是沒有自治,絕大部分支持獨立。”
據公安機關調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未組建課題組,不僅沒有到上述地區進行過社會調查,也沒有在網上做過任何問卷調查。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罪集團其他核心人員無一人參與過問卷的發放、收回、統計等工作,無一人見過問卷。
證人帕某的證言:“這個調查我是在‘維吾爾在線’網站上看到后才知道的,但是我從來沒有見到過什么問卷調查,也沒聽說過。”
證人羅某的證言:“我知道以前他關于流浪兒童的社會調查,好像是復旦大學的一名碩士的畢業論文,別人把這個論文給他,他就拿著這個論文說是自己做的社會調查。這篇文章中的調查報告中的數據,是他編造的,他沒有出過門,整天在家里,就根本沒有時間做調查。做社會調查是個專業的東西,需要很多人去做。”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這個調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過專業建議。我自己也做過調查,但沒有公布數據。
被告人與辯護人均未出示關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做過調查的證據。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稱“我的自治觀點很明確。”“我是自治派。”“我希望新疆以聯邦的形式留在中國。”
——借個案造謠生事,制造事端,煽動民族仇恨
公訴人指控,2009年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團成員惡意杜撰、歪曲事實真相,煽動民族仇視,鼓動維吾爾群眾對抗政府,為暴恐活動制造借口。
證據顯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發生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體已經公布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維吾爾在線”網站撰寫、轉載《新疆巴楚居民稱:警民糾紛釀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結果》,稱“因社區干部和警察掀開一位維吾爾女性的面紗,導致警民發生沖突,最終釀成血案。”
視頻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借“4·23”案件赤裸裸宣揚暴力。“用暴力抗爭對付暴力,我佩服他們,他們是英雄。”“平和的我也可能去殺人,去反抗。”
書證顯示,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學校內發生一起普通的民漢兩學生斗毆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該案件后,指使集團成員歪曲事實真相,撰寫《中央民大發生漢族學生群毆維吾爾學生事件》等文章,捏造所謂的維吾爾族學生買某被漢族室友圍毆致重傷,可能導致失明等事實,并暗示該事件與“巴楚事件”有關,惡意制造民族矛盾。
中央民族大學出具的《中央民族大學關于事件經過及處置情況的說明》及北京萬壽寺派出所辦理中央民大打架事件案件資料證實:2013年4月24日晚,該校維語系學生付某和買某打架,致買某眉骨骨折(屬輕傷)、付某輕微傷,同宿舍張、潘、劉3名學生勸架,未參與斗毆。
鄯善“6·26”嚴重暴恐案件發生后,“維吾爾在線”網站公然造謠稱“慘案由強拆征地引發”,并連續發表多篇煽動性文章。
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28日,北京發生暴恐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微信朋友圈里發表文章稱這不是恐怖案件。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解,政府沒有公布證據,自己不知道事實真相。
公訴人指出,“4·23”等暴恐案件發生后,媒體及時公布了案件起因等情況,明確了案件定性,被告人關于不知道事實真相的辯解與事實不符。
——煽動暴力,粉飾暴恐、支持暴恐犯罪,造成嚴重后果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以暴力手段對抗政府。
公訴人出示的視頻資料證實,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課堂上宣揚暴力,如“不要以為暴力抗爭就是恐怖活動。對維吾爾人來說這個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爭,可以反擊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黃繼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進行抗爭。”
辯護人稱,被告人曾公開表示反對恐怖主義,學生聽了他的課也沒有走極端。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嚴重后果。2009年“6·26”韶關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聯網絡炒作該事件,“維吾爾在線”網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發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諧共處的神話》等文章,攻擊政府,歪曲事實真相,煽動民族仇恨。在“維吾爾在線”煽動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言論的影響之下,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劃、實施了非法聚集,引發了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
庭審之后
庭審結束后,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和旁聽群眾。
旁聽此案的新疆大學法學院講師、刑事訴訟法博士艾爾肯·沙木沙克表示,此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程序公正,令他印象深刻。在兩天的庭審中,他看到控辯雙方處于平等地位,合議庭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充分發表意見,被告人每一次要求發言都得到了法庭的準許。無論是合議庭和公訴人均使用法言法語,與被告人平等對話。此外,在被告人提出要求時,法警經法庭準許向他提供了礦泉水和潤喉片。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認為本案的判決定罪準確。從客觀行為來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網站組織了一批人,實施了一系列的組織、策劃、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犯罪組織成員固定、目的明確、行為統一。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種種犯罪行為均顯示出,這不僅僅是煽動,而是一種實施行為。被告人的一系列言論、文章、行為都顯示出他破壞國家統一分裂新疆的目的,他的言行就證明了主觀故意。“所以無論從主觀要件來看還是從客觀要件來看,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行為構成分裂國家罪的定性非常準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導阮齊林認為,此案帶來的重要法律啟示是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線:“我們知道表達自由或者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是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線,有底線、紅線,即不能煽動暴力,不能煽動民族仇恨,這是國際社會文明的準則。挑動一個種族去仇恨、歧視、滅絕一個種族,在人類歷史上有慘痛教訓,特別典型的是二戰時期納粹對猶太人實施的種族滅族行為,就是由煽動種族之間仇恨、民族之間仇恨來的,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所以聯合國公約禁止這樣的行為,國際條約懲罰這樣的行為,各國國內法也把這種行為定為犯罪。言論涉及這些問題都是不可饒恕的,必須依法嚴懲。”
旁聽群眾江曉燕接受了記者的采訪。“我們從庭審中看到了大量關于伊力哈木犯罪的事實,他的行為是對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嚴重破壞,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認為判決彰顯了法律尊嚴。”
兩天的庭審和隨后的判決讓旁聽群眾阿依古麗·牙合甫感受深刻,“庭審讓我們認清了伊力哈木的真面目,他打著為民族代言的旗號,其實是在實施分裂活動,鼓吹暴力恐怖,他不僅是法庭判決的罪犯,還是民族的罪人。我們決不能上這種分裂分子的當,堅決與之斗爭到底。”
旁聽庭審的新疆師范大學昆侖學者特聘教授劉賓認為,宣揚和煽動暴力比暴恐行為的危害還要大,嚴打暴力恐怖犯罪不僅要對準暴力恐怖行為,還要對準意識形態領域的分裂思想、暴恐思想。“要凈化講臺,絕不允許第二個伊力哈木存在。”
(記者曹志恒 于濤)
編輯:曾珂
關鍵詞:伊力哈木案 伊力哈木分裂國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