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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對參加恐怖犯罪增財產刑 持相關書物將獲罪

2014年10月28日 08:09 | 作者:孫乾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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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產刑。提交審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還規定,我國擬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此外,反間諜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間諜行為作出了明確定義。

  京華時報記者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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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參加恐怖犯罪增加財產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昨天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就草案向會議作說明。

  李適時表示,草案維護公共安全,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

  草案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產刑。規定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此外,對于犯上述罪行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持有恐怖主義書物將獲罪

  草案增加規定以制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擬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增加規定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犯罪。擬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還增加規定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的犯罪。

  知情不報行為將追究刑責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對于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與此同時,草案增加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犯罪。

  2

  反恐怖主義法(草案)

  擬建立國家反恐情報中心

  昨天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規定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

  據了解,當前我國反恐怖主義斗爭形勢嚴峻復雜,暴力恐怖活動呈現出國際因素影響加大、案件多發頻發、網上網下互動等新趨勢。反恐怖主義工作適應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向實戰化轉型,在反恐怖主義情報、偵查、防范、應急等各方面都有了新的發展。

  面對當前嚴峻復雜的反恐怖主義斗爭形勢,需要制訂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完善我國反恐怖主義法律體系。同時,隨著我國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對象和范圍不斷拓展,進一步完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有利于在國際反恐怖主義合作中把握主動。

  據介紹,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對有關工作體制機制責任和安全防范、情報信息、應對處置等手段措施做了規定,是一部包括權力與責任、實體與程序的專門性法律。

  在工作體制機制責任方面,草案對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以及軍隊、武警、民兵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做了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保障、監督和法律責任。

  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草案規定了宣傳教育、網絡安全管理、運輸寄遞貨物信息查驗、危險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義融資、城鄉規劃和技防物防、重點目標保護、國(邊)境管控與防范境外風險等措施。

  在情報信息方面,草案規定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統籌有關情報信息工作。

  在應對處置方面,草案規定了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明確了指揮長負責制和先期指揮權,詳細規定了可以采取的各種應對處置措施。

  在國際合作方面,草案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國際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國際資金監管合作、刑事司法協助等內容。

  3

  反間諜法(草案)

  間諜行為均涉境外背景

  反間諜法(草案)二審稿參照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述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間諜行為定義作出規定。草案增加規定指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行為。

  間諜行為主要包括六個方面: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四、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保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介紹,為了使反間諜法既有利于專門機關行使職權,又能規范權力運行,草案二審稿充實了規范權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規定。如:草案在關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要求中,增加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在關于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查驗和查封、扣押相關設備、設施的程序中,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在關于涉案財物的處理方面,草案二審稿進一步予以明確,以更好維護公民、組織的財產權利。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并分別按照涉嫌犯罪的;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三類情形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理。

  持專用間諜器材可定罪

  在審議中,有意見指出,隨著技術發展智能手機等常見電子產品也能用于竊聽、竊照,草案二審稿對“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進一步界定,以防止執法隨意性。據此,草案二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按照二審稿規定,如若持有專用間諜器材,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于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二審稿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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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恐怖犯罪增財產刑 反恐情報中心 反恐怖主義法 反間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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