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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會祭出從政“緊箍咒”:全方位筑權力之籠
中新網北京11月2日電 題:四中全會祭出從政“緊箍咒”:全方位筑權力之籠
記者 闞楓
法治與“烏紗帽”掛鉤,決策失誤終身追責,審計監督要“全覆蓋”,政務公開要成常態……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依法治國”的2.0版方案從立法、監督、問責、考核等多方面,全方位祭出官員從政的“緊箍咒”。升級版依法治國如何依法治權,成為輿論觀察四中全會的重要視角。
源頭立法“控權”:政府不得法外設權
2013年初,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曾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一年多后,當中共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召開中央全會,反腐如何納入法治化軌道,如何從源頭規范權力,這無疑是輿論關注的焦點。
觀察近1.7萬字的四中全會《決定》,關于以“法”規范權力運行的表述可謂貫穿全篇,而在立法建制層面,從源頭給權力戴上“緊箍咒”的諸多規定頗為搶眼。
在依法行政方面,有“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等“高壓線”;在依法執政方面,則有“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等嚴規。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還特別提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
“最好的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呈現。”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看來,“‘當務之急’還是制定源頭防腐的基礎性法律、規范權力運行方面的法律。”
馬懷德分析,《行政程序法》、《行政組織法》、《重大決策程序條例》、《行政問責法》以及規范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公開方面的法規,都是對權力運行加以制約和監督的基礎性法律,應該納入立法規劃。
其實,四中全會后,在立法層面進行源頭反腐的工作已經開始。四中全會結束不久,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涉及貪污賄賂犯罪的諸多法條修改。專家分析,這將進一步完善中國懲治腐敗的法律規定,嚴格腐敗犯罪“全環節”的懲治,體現了國家打擊腐敗、規范權力的決心。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從政緊箍咒 權力 四中全會 十八屆四中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