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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加強反恐反間諜 境外媒體:強化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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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了反間諜法
新華網北京11月1日電(記者黃小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對現行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
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了這部法律。
反間諜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反間諜法指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反間諜法增加了反間諜工作的原則、國家安全機關相關職責和保障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等內容。例如,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根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中國制定反間諜法 明確界定間諜行為
中新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 郭金超 蔣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上午經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該法對間諜行為進行明確定義,指出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為間諜行為,這是中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反間諜法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并注意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該法分為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四十條。其中,反間諜法參照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述和刑法有關規定,對間諜行為的定義作出明確。
該法指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四、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在間諜行為的法律責任認定方面,該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在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方面,該法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另外,對于現實中,智能手機等常見電子產品也能用于竊聽、竊照的問題,該法對“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進行界定,以防止執法隨意性。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據知,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反間諜法 間諜行為 間諜案 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