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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歷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

2014年11月13日 14:28 | 作者:李步云 | 來源:人民政協網-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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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國”

  第一次進入黨的文獻

  1980年,署名為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里程碑》總結了審判“四人幫”的經驗,這是中央書記處代表中央寫的,其中有一段話:審判“充分體現了以法治國的精神”,這是在黨的重要文獻中第一次用“以法治國”這一概念。

  1980年7月,由于中共中央法律事務多起來了,中央書記處書記鄧力群向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要人,說需要一個懂法律的人才。法學所的領導跟我談話,說決定把我借調到中央書記處。鄧力群此前曾經領導我們起草過64號文件,對我比較熟悉,但是他有一個規(guī)矩,調人之前先得看一兩篇文章,覺得行再調人。他看的就是1979年我發(fā)表在《紅旗》雜志上那篇關于法律平等的文章,看了之后說可以調我。我在中央書記處研究室政治組工作了一年多。

  我在書記處研究室工作期間,開始審判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這是很大一件事情,彭真提出來,要書記處代表中央寫一篇文章,總結一下審判“四人幫”的經驗。我具體負責這篇文章的撰寫工作,寫的過程中我提出最好再找一個人合作,鄧力群同意了。于是我又邀請了同事王家福共同執(zhí)筆。在起草過程中,滕文生參與了討論,最后由林澗青和鄧力群定稿。

  這篇文章名叫《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里程碑》,發(fā)表于1980年11月22日,署名為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總結了審判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貫徹的五條原則:司法工作的獨立、司法工作的民主、實事求是、革命人道主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文章中還有一段話:審判“充分體現了以法治國的精神”。這是在黨的重要文獻中第一次用“以法治國”這一概念。

  “人權”入憲

  應該講,我們和資本主義的人權觀點是有區(qū)別的,但我們社會主義也要講人權。

  在寫作《論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后很長一段時間,我沒有再寫關于人權問題的文章。從那時候開始一直到1991年,輿論界都一致反對人權這個概念,說這是西方口號。

  1983年,我們社科院法學所接受了兩個任務:一個是批判人權,一個是批判無罪推定。所里分配給了幾位同志。有趣的是,吳家璠是第一個在《人民日報》寫文章要借鑒西方無罪推定的人,現在他的任務是寫文章來批無罪推定。批人權問題的文章叫王家福、我和信春鷹三個人撰寫。我們三個人開會,我說,我有個條件,不能再說“人權是資產階級”的判斷,否則我就不參加了。應該講,我們和資本主義的人權觀點是有區(qū)別的,但我們社會主義也要講人權。王家福說行,他同意。先由信春鷹寫了兩萬多字初稿。后來這稿子和批無罪推定的文章都沒有發(fā)表。在那個氣候下這樣的文章不好寫,就有意拖掉了。

  1991年初,中央出了16個題目,后來又加了3個。這19個題目中包括:蘇聯是怎么發(fā)生變化的、西方的社會民主主義對中共和國際共運有什么影響、怎樣看待民主、自由、人權問題,等等。中國社科院接受了一批任務,其中我、王家福和劉海年負責人權課題。我們先成立了一個課題組,到1992年又正式成立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王家福任主任,我和劉海年、劉楠來是副主任。在人權研究中心舉辦的第一次會議上,有外交部等好幾個部委派人參加,影響很大。

  接下來我們就寫了一系列報告,給中央提建議,比如說:什么是人權、社會主義要高舉人權旗幟、怎樣區(qū)分人權問題和干涉內政的界限等等。那以后我們到過南亞和北美一些國家考察人權,前后給中央寫了60多份內部報告,對中央制定政策起了一定的影響。

  1998年8月29日,我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講座前與當時的李鵬委員長交談,他是表示“人權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品,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也講人權”的中央領導之一。在這前后,有其他中央領導也開始講,人權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品,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也講人權。

  人權入憲前,全國開了6個座談會,其中一個座談會有5位憲法學家參加,我、張慶福、許崇德、韓大元和徐顯明。吳邦國主持會議,許崇德年紀最大,先叫許崇德講,他不講。后來點了我,我講了四個觀點。

  我主張人權入憲,徐顯明稍后在發(fā)言中也講了這個問題。當時就有人反對,說為什么一定要寫人權?全世界那么多國家,也只是一部分國家把人權寫進了憲法,我們的憲法已經把公民的權利寫得很詳細了,沒有必要把人權再寫進憲法。后來中央還是采納了學者的建議。

  2004年憲法修改后,中央電視臺做了一期50分鐘的專題,節(jié)目總結這次修憲的精神,我應邀在其中講了幾個問題,包括人權入憲。我講了這樣幾個理由,第一,12年以前,我們還說人權是資產階級口號,現在很多干部不敢談人權,寫進憲法以后有利于進一步解放思想;第二,寫進憲法有利于給人權以制度上的保障,促進制度革新;第三,有利于在國際上提高地位,提高我們的發(fā)言權;第四,人權是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不限于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法律不規(guī)定公民不一定沒有,人應當享有的權利范圍要廣,把人權這個總的概念寫進憲法比較科學,有它的特殊意義。

  把人權寫進憲法的主張后來被采納了。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法學所研究員,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法學所研究員,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

 

 

 

編輯: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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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從“法制”到“法治” 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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