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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退獨生子女費 于法于理難說通
“我們符合條件生育二胎,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費,該怎么辦呢?”昨天,鄭州市民陳女士稱,她向社區申請二胎指標時被告知,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費,應當如數退還。(據《大河報》11月22日報道)
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此前家庭享受的獨生子女費,是政府給予的政策性獎勵;如今,國家從國情出發對計生政策做出重大調整,符合條件,且已申請生育二胎的家庭,當然不應繼續享受獨生子女費。但往前追溯要求退回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不但從道理上說不過去,而且也沒有法律依據。
今年初出臺的《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河南省官方卻表示,依據河南省人大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要予以退還。國家最高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式文件,怎么到了河南就失去效力了?
誠然,國家衛計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國、全局的指導性意見,每個省份情況不同,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但作為一項極為嚴肅的基本國策,大方向、大原則不能變,何況有條件允許生育二胎都執行了,何以偏偏在獨生子女費問題上與中央相左?
生二胎要退獨生子女費,不但有與民爭利的嫌疑,而且使國家政策打折,不可避免地使政府威信受到損害。特別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期,地方政府也好,相關部門也罷,理當自覺、主動維護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避免執行走樣,因小失大,既傷民心又損公信。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生二胎退獨生子女費 計劃生育 獨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