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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逃背后的故事: “獵狐”是個技術活
異國他鄉,如何實施抓捕?
林坤是公安部赴瓦努阿圖行動組的成員之一。令他高興的是,瓦努阿圖政府為行動組特別簽發了執法證,為緝捕潛逃海外7年之久的經濟犯罪嫌疑人魏某提供了很大便利。
據介紹,福建三明籍人士魏某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2007年舉家逃到南太平洋上的島國瓦努阿圖,更名改姓后過著隱居生活。借著當地政府清理不合法身份的機會,中國警方根據有關信息進行比對研判,準確地判斷出魏某的真實身份。
“魏某已經入了當地國籍,但瓦努阿圖移民部迅速注銷了他的國籍。”林坤介紹,趕到當地后,有了執法證再加上當地執法部門的配合,抓捕行動雖有曲折、但順利完成。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志軍告訴記者,在國外實施抓捕與在境內有很大不同,必須尊重所在國司法主權,通常無法在不打招呼的情況下實施抓捕,而是需要當地執法部門配合。
公安部辦案人員表示,抓捕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由所在國警方或其他執法部門實施抓捕,然后移交給中國警方,此類最為常見;二是由所在國警方和中國警方共同實施抓捕,抓捕魏某就屬于此類。
“海外抓捕能否成功的關鍵,在于所在國警方的配合程度。”陳志軍說,抓捕行動難免出現各種突發、復雜情況,所以抓捕工作必須依靠所在國警方的支持配合。例如,攜帶武器的困難、武器使用條件的法律障礙、抓捕人員人手不夠等。
除了主動出擊的抓捕“攻堅戰”,“獵狐”的另一大法寶就是“攻心術”--勸返、發布自首通告。
公安部“獵狐2014”行動辦負責人經偵局副局長劉冬介紹,從目前抓獲和接觸的情況來看,外逃犯罪嫌疑人總體上狀況都不太好。
“很多人有一個共同的感受,就是在外漂泊的日子不好過,比如,居無定所,沒有合法身份,圈子不穩定,無法融入當地,甚至窮困潦倒。有不少逃犯的情況很快被當地知道了,遭到黑社會敲詐。”劉冬說,“警察出現的時候,不少人說,‘我知道這天遲早會來的’。”
“所以,我們發布敦促自首通告也是這個目的,讓他們抓住機會,抓緊回國。”劉冬說。
在“獵狐”中緝捕歸案的外逃人員中,相當一部分是通過勸返實現的。黃風認為,勸返一旦成功,往往具有示范效應。對追逃來說,每一起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點,不能套用某一固定程式,而應逐個案件具體分析解決。
萬里之遙,如何押回“狐貍”?
抓捕成功,只代表追逃行動成功了一半。即便是最后的押解程序,也并非易事。
林坤介紹,在瓦努阿圖抓捕到魏某后,魏某的妻子立即聘請律師,要對移民部取消魏某國籍的行為進行審查,到當地法院申請禁止令,致使遣返行動要經過審查以后才能進行。
“這個法律過程比較長,肯定會與我們的既定安排相抵觸。經過緊張工作,當地執法部門及時將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我們在飛機起飛前15分鐘才順利登機,有驚無險。”林坤說。
然而,在途經新喀里多尼亞轉機時,行動組遇到了新的麻煩。
“新喀里多尼亞是法國的海外屬地,只認護照,但我們手里的是我駐瓦努阿圖使館發出的回國證明,他們不認,拒不放行。”林坤告訴記者,在當地使館的大力配合下,最終實現在當地轉機,這在通常的情況下是不太可能的。
赴馬來西亞行動組楊晨告訴記者,在馬來西亞的行動中,他們同樣遇到了嚴峻考驗:一名被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妻子為阻止辦案,在馬來西亞動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請律師、尋找當地人脈資源,給遣返工作設置重重障礙。
“我們緊密依靠大使館和駐外警務聯絡官,最終成功完成了遣返行動。”楊晨說。
公安部辦案人員介紹,一些國家要求迅速押解,限時24小時內完成,必須做好預案應對突發情況。方案越具體越好,和當地如何溝通、沿途可能遇到的問題、線路安排都要周密部署,臨時更改相當麻煩。
陳志軍表示,如何將外逃犯罪嫌疑人帶回國的問題,會受到所在國法律規定、與中國是否存在雙邊引渡條約、是否存在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等多邊機制、與中國之間的關系友好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影響。
“具體來說有兩個問題。”陳志軍說,一是所在國是否同意由中國警方帶回的問題。所在國警方協助抓捕并不意味著同意由中國警方帶回,可能會有一個司法程序,審查是否存在不應當移交的事由再作出決定。
二是中國警方在帶嫌疑人回國前需要辦理的相關法律手續。這需要根據中國與這些國家之間簽訂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規定的程序辦理,或者依據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例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規定的程序辦理。
“追逃工作比較復雜,我們會利用已經建立好的渠道,在當前良好的大形勢下,更加積極地把追逃工作做得更好,力爭取得更大戰果。”劉冬說。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海外追逃 獵狐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