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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廣州“第一貪”張新華:認為自己不至于被判死刑
原標題:聚焦廣州“第一貪”張新華:認為自己不至于被判死
張新華在法庭上受審資料圖片
12月9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對廣州市國營白云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新華犯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合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新華當庭表示上訴。
從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開始,52歲的張新華一直認為,司法機關對于他犯下的事有些過于“小題大做”,他自始就認為自己不至于被判死刑。
然而,無論張新華承認與否,其貪污2.84億元、受賄近億元的事實,讓其系列案成為了廣州反貪史上案值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同張新華一同被起訴的還有18名被告人,其中涉嫌貪污、受賄犯罪的12人,包括張新華,白云農工商原董事長、黨委書記張福來,白云農工商原總經理助理章國春等人;涉嫌行賄犯罪的7人,包括廣州市潤越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澤明、廣州宏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游德武等人。
多種手段騰挪國有資產
廣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三處副處長郝建民參與辦理了張新華案,他表示,張新華到現在都沒有意識到自己所作所為后果有多嚴重,還一度認為自己可以被從輕發落。
整個案件至少要追溯到10余年前。廣州市國營白云農工商聯合公司(下稱白云公司)成立于1979年11月,由廣州市農場管理局屬下的白云山農場、九佛農場、沙田果農場、黃金圍農場等聯合組成。1984年12月,白云公司被確定為處級單位,1985年正式登記注冊成為國有企業。隨后白云公司陸續投資設立多家子公司或參與國有聯營公司,逐漸壯大。
張新華1994年5月進入白云公司的管理層,自1998年6月開始,張新華便一直擔任白云公司總經理,負責其全面工作。
2003年,因為城市發展,廣州市農場管理局被撤銷,張新華不再受制于主管單位,開始在白云公司大權獨攬。因為白云公司經營不善,被法院查封,很多債務需要處置,還有員工需要安頓,張新華就與白云公司原董事長張福來、白云公司原總經理助理章國春等5名白云公司主要領導商議,并最終達成一致,以保護國有資產為名,決定共同出資成立新公司,并將白云公司及下屬公司的資產轉移至新公司。
同年5月26日,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廣田公司)正式登記成立,張新華、章國春各出資6萬元占20%的股份,張福來等其他幾名領導成員各出資3萬元占10%的股份,其董事會、監事會等領導班子構成,與白云公司基本一樣。除了領導成員占股份以外,白云公司的一家全資子公司白云雙燕公司也占了20%的股份。
幾天后,張新華和章國春便分別代表白云公司和廣田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理財合同,合同約定:白云公司將不定額資金不定期轉交廣田公司存管,廣田公司則以月利率千分之一計算收益回報給白云公司,理財期限為3年。
這樣一來,張新華就陸續將白云公司的資金轉移到廣田公司,包括房產、土地、債權。這個過程,張新華動用了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等多種手段。
例如,2004年,因為白云公司此前與同和信用社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以白云公司的兩處房產為抵押,而白云公司到期沒能還款,就與廣田公司簽訂一份協議,由廣田公司出資530萬元購買抵押房產,購房款用于白云公司償還其債務。而事實上,白云公司的這兩處房產在變賣的時候,估價已經達到了1446萬元,房產過戶以后,至2010年,廣田公司更是獲得了363萬元的租金收入,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款812萬元。更為荒唐的是,當時廣田公司的購房款主要就來源于白云公司的代管資金,連土地出讓金都是白云公司給的。
除了低估資產,張新華甚至玩起了“自己與自己打官司”的伎倆。2005年2月,白云公司下屬的元下田果園場(章國春在該果園場擔任經理)突然找到廣田公司,要求借款1600萬元,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7個月以內還清。而在當時,擁有電鍍廠、釣魚鉤廠、摩托車配件廠等工廠的元下田果園場,經營效益一直很好,并沒有嚴重負債的情況。
這筆蹊蹺的借款,元下田果園場最后沒能還上,廣田公司便起訴至法院。經過一場官司,元下田果園場被判將其位于白云區叢云路的一套房產以612萬元的價格以物抵債轉讓給廣田公司。白云雙燕公司又提出,愿意為元下田果園場提供擔保,如果元下田果園場不能償還債務,白云雙燕公司愿意以其天河區的一套房產作價抵償,最后,該處房產以397萬元的價格以物抵債給了廣田公司。就這樣,兜兜轉轉一圈,廣田公司就順利地以1000余萬元的價格,將元下田果園場和白云雙燕公司共計2萬多平方米的房產收入了囊中。
廣田公司成立不到兩年,張新華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決定對股權分配進行進一步調整。最開始以公司名義入股的白云雙燕公司也顯現出“幌子”的本質:在張新華的安排下,白云雙燕公司占有的廣田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了白云公司的一些中層干部和下屬公司的負責人。至此,廣田公司變成了完全的私人股份公司。
大肆受賄近億元
數年間,張新華的一系列舉動,引起了公司內部人士的不滿,陸續有人向有關部門舉報。張新華決定將資產進行再一次轉移。
2006年3月,張新華自行成立了私營性質的廣州市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新雨田公司),股東仍然是他和之前白云公司的幾名領導成員張福來、章國春等人。同年4月11日,張新華決定由新雨田公司出資45萬元購買廣田公司全部股份,其中10%的股份由張新華代新雨田公司持有,廣田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張新華、新雨田公司。
據張福來回憶,收購廣田公司甚至沒有經過資產評估,只是由廣田公司召開了一次董事會便決定了,幾乎所有人都知道張新華的用意,是要將廣田公司的資產轉移到新雨田公司。
接下來,2006年至2011年2月,張新華任新雨田公司董事長。其間經過多次虛設債務、低估資產等運作,張新華將廣田公司的資產,陸續轉移到新雨田公司名下。直至2013年案發時,新雨田公司資產被估價為2.84億元,張新華則以張玉群、廣州和弦貿易有限公司等名義實際控制、持有新雨田公司25.38%的股份,折合人民幣高達7227萬元。
除了大肆吞進國有資產,張新華還利用職務便利,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的過程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收受巨額賄賂。其單筆受賄金額之大,在廣州反貪史上,也稱得上數一數二。
張新華最大的兩筆受賄,一筆來自于廣州市潤越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潤越公司)的董事長何澤明。2010年,白云公司下屬的白云家禽公司拍賣一塊總用地面積為9.16萬平方米的土地,張新華想起之前結識的何澤明,便跟何澤明通了電話。電話中,張新華暗示何澤明,如果他愿意出錢,就可以毫無障礙地拍下那塊地。何澤明同意后,張新華找何澤明要了1650萬元的好處費,隨后便安排廣州市產權交易所設定競拍者必須取得東平村的同意購買確認書,而又讓東平村只給潤越公司出具確認書。這樣一來,潤越公司便以唯一競拍人的身份順利拍得這塊土地。
2011年,白云家禽公司又有一塊土地要轉讓,這塊土地其實是廣州宏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宏新公司)從白云公司買的,當時張新華給宏新公司的董事長游德武提供了便利,但游德武一直沒有付清轉讓款,所以土地也未過戶。張新華提議何澤明將這塊土地接手過去,但要支付3000萬元好處費給他,其中1500萬元是給游德武的補償款。何澤明同意了,給了張新華3030萬元,其中1500萬元直接匯入了張新華指定的香港賬戶。
同年,張新華用同樣手段,在江門形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受讓廣田公司取得的江門農藥廠債權和相關地塊時提供幫助,收受了江門形基公司董事長梁傍遠2700萬元的賄賂。這是受賄金額第二大的一筆。
根據廣州市檢察院起訴書認定,張新華共計受賄達9780萬元人民幣、238萬港元,數目驚人。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廣州第一貪 張新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