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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ㄒ唬┥形吹怯浀牟粍赢a首次申請登記的;
?。ǘ├^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ㄈ┤嗣穹ㄔ骸⒅俨梦瘑T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暾埜怯浕蛘弋愖h登記的;
?。ㄆ撸┓伞⑿姓ㄒ幰幎梢杂僧斒氯藛畏缴暾埖钠渌樾?。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ㄒ唬┑怯浬暾垥?/p>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ㄎ澹┡c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伞⑿姓ㄒ幰约氨緱l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ㄒ唬儆诘怯浡氊煼秶?,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ǘ┥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ㄈ┥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ㄋ模┥暾埖怯浀牟粍赢a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ㄒ唬┎粍赢a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ǘ┯嘘P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ㄒ唬┓课莸冉ㄖ?、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ㄈ┮虿粍赢a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ㄒ唬┻`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ㄈ┥暾埖怯浀牟粍赢a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ㄋ模┓伞⑿姓ㄒ幰幎ú挥璧怯浀钠渌樾?。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